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1]1658号《2020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438,201.03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7,026,545.73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20年度公司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公司拟定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三)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本条所述的“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母公司报表数。鉴于公司2020年度亏损,不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公司2020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2020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结合《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而拟定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状况和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资金情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未违反《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