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的会议资料,基于自身独立性判断,对《关于拟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对外转让莎普爱思强身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身药业”)100%股权,是根据公司现阶段实际情况和未来业务发展做出的决策,交易采用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定价原则充分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rr~e~~~~~ffi~~0~~~??*~m~@??~m+
tL)X~i-S!.(lifE~i~i-S!.)'i$:
i-S!.~*.r.oHI~3mII~m~*~]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