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陈 议 叶邦银
二○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