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没有发生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0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5,300万元。其中:公司为浦江富春紫光水务有限公司担保40,560万元,为杭州杭钢金属材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保6,740万元;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环保”)为瑞安富春紫光水务有限公司担保8,000万元。无逾期对外担保。
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分别向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环保”)62.9525%、35%的股权。根据公司与杭钢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紫光环保62.9525%的股权交割前,紫光环保需通过银行融资等方式清偿其对公司届时所负有的全部债务,杭钢集团同意为该等融资提供担保;杭钢集团同意承担公司对紫光环保及其子公司的全部担保合计40,560万元,并于股权交割前完成转担保的相关手续,目前前述借款的还款手续及相关转担保手续尚在办理中。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是根据子公司经营目标及资金需求情况确定的,为其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2021年4月8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