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韩景利)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0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积极出席公司2020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将2020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共召开6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0年3月9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公司部不动产事项
因县政府规划调整,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有偿收回公司位于肃尚路以东、开元街以西、纬业路南侧、星海路北侧的3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3宗地总面积74758.97平方米,合112.14亩)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实施有偿收回,该行为将有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也有利于政府规划调整和后续有效利用,转让价格以河北泰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的冀泰吉房估【20020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为基础,本次征收补偿价格为人民币7900.93万元,结合当地商业用地的市场价格行情,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交易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目的是为了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同时,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
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贺国英先生、和贺素成先生、郗惠宁女士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涉及关联交易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2020年4月7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 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公司的财务规范运作、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2020年4月7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开
展和进行,并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点活动方面均能严格、充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内部控制的开展、运行情况,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体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所在2019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以及验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独立且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公司2019年的审计工作,实现了公司2019年度对财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三、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主营业务处在增长阶段,存在较大的投资需求;同时,公司于 2019 年开展了股份回购工作,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回购股份8,250,1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1398 %,支付总金额为49,988,255元(不含交易费用)。根据 2018 年 11月 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在充分考虑现阶段经营与长期发展需要并兼顾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前提下,现结合公司目前经营现状、资金状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19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0年8月17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2020年8月25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20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企业发展的现状,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关注经济形势以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定期审阅公司提供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时掌握公司经营与发展情况,重点关注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等重大经营活动,深入探讨公司经营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及时提示风险。在公司 2020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对今年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状况以及重要事项的汇报,了解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报审计会计师电话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我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积极组织召开公司审计委员会各项会议,审议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审计总结、审计计划、内审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材料,对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及时提醒企业关注有关经营事项。
2020年,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会议讨论了《201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202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2020年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9年各季度内审执行情况报告》等议案。
同时,我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与其他委员沟通、协商,为公司发展提前储备人才,并对公司拟聘任管理人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
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韩景利
电子邮箱:hjlcpa@126.com2021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另外,感谢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2020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谢谢!
独立董事:
韩景利
2021年4月9日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丁建臣)述职报告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0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积极出席公司2020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2020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共召开6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0年3月9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公司部不动产事项
因县政府规划调整,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有偿收回公司位于肃尚路以东、开元街以西、纬业路南侧、星海路北侧的3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3宗地总面积74758.97平方米,合112.14亩)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实施有偿收回,该行为将有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也有利于政府规划调整和后续有效利用,转让价格以河北泰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的冀泰吉房估【20020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为基础,本次征收补偿价格为人民币7900.93万元,结合当地商业用地的市场价格行情,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交易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目的是为了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同时,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贺国英先生、和贺素成先生、郗惠宁女士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涉及关联交易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2020年4月7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 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公司的财务规范运作、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2020年4月7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开
展和进行,并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点活动方面均能严格、充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内部控制的开展、运行情况,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体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所在2019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以及验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独立且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公司2019年的审计工作,实现了公司2019年度对财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三、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主营业务处在增长阶段,存在较大的投资需求;同时,公司于 2019 年开展了股份回购工作,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回购股份8,25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398 %,支付总金额为49,988,255元(不含交易费用)。根据 2018 年 11
月 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在充分考虑现阶段经营与长期发展需要并兼顾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前提下,现结合公司目前经营现状、资金状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19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0年8月17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2020年8月25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20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企业发展的现状,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关注经济形势以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定期审阅公司提供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时掌握公司经营与发展情况,重点关注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等重大经营活动,深入探讨公司经营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及时提示风险。在公司 2020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对今年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状况以及重要事项的汇报,了解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报审计会计师电话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积极履行职责。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确认了上述人员领取的薪酬与披露的情况一致。委员会认为公司正逐步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2020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了1次会议,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同时,我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与其他委员沟通、协商,为公司发展提前储备人才,并对公司拟聘任管理人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丁建臣
电子邮箱:dingjianchen123@163.com
2021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另外,感谢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2020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谢谢!
独立董事:
丁建臣
2021年4月9日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谢蓓)述职报告各位股东:
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0年度我在任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积极出席公司2020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将2020年度我在任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共召开6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0年3月9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政府有偿收回公司部不动产事项
因县政府规划调整,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有偿收回公司位于肃尚路以东、开元街以西、纬业路南侧、星海路北侧的3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3宗地总面积74758.97平方米,合112.14亩)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实施有偿收回,该行为将有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也有利于政府规划调整和后续有
效利用,转让价格以河北泰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的冀泰吉房估【20020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为基础,本次征收补偿价格为人民币7900.93万元,结合当地商业用地的市场价格行情,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交易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目的是为了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同时,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贺国英先生、和贺素成先生、郗惠宁女士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涉及关联交易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2020年4月7日,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 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公司的财务规范运作、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2020年4月7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相关活动均按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和进行,并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点活动方面均能严格、充分、有效控制,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内部控制的开展、运行情况,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主体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所在2019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以及验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独立且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公司2019年的审计工作,实现了公司2019年度对财务工作的要求,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三、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主营业务处在增长阶段,存在较大的投资需求;同时,公司于 2019 年开展了股份回购工作,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回购股份8,25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398 %,支付总金额为49,988,255元(不含交易费用)。根据 2018 年 11月 9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在充分考虑现阶段经营与长期发展需要并兼顾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前提下,现结合公司目前经营现状、资金状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19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0年8月17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2020年8月25日,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慎、认真的研究,现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现场检查情况
2020年度,我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企业发展的现状,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关注经济形势以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定期审阅公司提
供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时掌握公司经营与发展情况,重点关注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等重大经营活动,深入探讨公司经营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及时提示风险。在公司 2020年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中,我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对今年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状况以及重要事项的汇报,了解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报审计会计师电话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四、专业委员会任职情况
报告期内,我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积极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与其他两位委员积极沟通、协商,为公司发展提前储备人才,并对公司拟聘任管理人员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同时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就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进行沟通讨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季度及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等各项工作进行审核。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做好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制度对提交的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地审议。
(二)本人通过邮件、电话、会议等途径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成果、内部制度建设等情况,为公司在未来的发展战略上献计献策,关注公司所处的行业动
态,收集相关信息,并发挥本人专长,为公司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本人在任期间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进行了核查,没有发现公司有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谢蓓
电子邮箱:2370017184@qq.com
2021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另外,感谢公司管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2020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支持,谢谢!
独立董事:
谢 蓓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