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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钼股份:金钼股份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0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与修订后比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修订前修订后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修改。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本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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