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
之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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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补充
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0259号)的相关要求,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浩通科技”)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回复,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进行充分沟通,现书面回复如下:
除特别说明外,本回复报告中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相关释义均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保持一致。本回复报告字体说明如下:
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披露、修改 | 楷体、加粗 |
1.请发行人披露:
(1)发行人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2)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否需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被关停的情况或被关停风险,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3)发行人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4)发行人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受到环保行政处罚,以及有关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报道。
(5)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是否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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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1)发行人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一)发行人不属于高耗能行业
1、公司主要业务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贵金属回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具体分为贵金属回收、贵金属为主的新材料、贸易三个业务板块。报告期各期,公司各业务板块实现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一、贵金属回收 | 61,029.15 | 56.76% | 33,122.43 | 50.98% | 18,616.22 | 34.26% |
二、新材料 | 7,141.28 | 6.64% | 6,146.37 | 9.46% | 2,533.61 | 4.66% |
三、贸易 | 39,356.97 | 36.60% | 25,700.62 | 39.56% | 33,180.98 | 61.07% |
合计 | 107,527.40 | 100.00% | 64,969.42 | 100.00% | 54,330.80 | 100.00% |
报告期各期,公司各业务板块实现毛利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一、贵金属回收 | 14,192.15 | 91.55% | 7,182.25 | 76.91% | 5,387.38 | 81.10% |
二、新材料 | 917.69 | 5.92% | 1,650.74 | 17.68% | 831.44 | 12.52% |
三、贸易 | 392.38 | 2.53% | 505.02 | 5.41% | 424.02 | 6.38% |
主营业务毛利 | 15,502.22 | 100.00% | 9,338.01 | 100.00% | 6,642.84 | 100.00% |
报告期内,贵金属回收业务是公司核心业务及盈利来源。
2、国家有关机关对高耗能行业的界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2020年2月26日签发):经商国家统计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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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不属于高耗能产业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公司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公司贵金属回收业务主要系从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等二次资源中回收铂、钯、铑、银等贵金属及其他有经济效益的产品。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发布),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之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子类(C4210)包括:从各种废料(包括固体废料、废水(液)、废气等)中回收,并使之便于转化为新的原材料,或适于进一步加工为金属原料的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再加工处理活动,包括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回收。
因此,结合公司主营业务特点,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发布),公司行业归类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
(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不属于国家发改委和统计局划定的高耗能行业
公司不属于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划定的高能耗行业,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一、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划定的高耗能行业 |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C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C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C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D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二、公司所属行业 | |
贵金属回收 | C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综上,公司所在行业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不属于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划定的高耗能行业。
(二)公司不属于高污染高排放行业
1、公司主要污染物及治理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贵金属回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具体分为贵金属回收、贵金属为主的新材料、贸易三个业务板块。公司主要生产活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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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回收和新材料生产,报告期内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及相应的处理方法如下:
污染物类别 | 污染源 | 污染物 | 治理措施 | 排放量/排放情况 |
废气 | 1#排气筒 | SO2、NOX、烟尘、二噁英 | 二次燃烧室+急冷换热器+袋式收尘器+碱液洗涤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 | 达标排放 |
2#排气筒 | HCl、Cl2、NH3、NOX、非甲烷总烃 | 二级(水+碱液)吸收洗涤处理或碱液喷淋后通过合并后的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 | 达标排放 | |
废水 | 生活污水 | COD、氨氮、SS、总磷 | 化粪池处理 | 达标排放 |
工业污水 | - | 公司废水的处理采用工业用水全循环系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用水可直接进入生产环节再次利用,产生的副产品可作为净水剂出售,因此在生产中无工业废水排放 | - | |
固体废物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玻璃体、生活垃圾 | 出售、环卫部门清运 | 出售、环卫部门清运 |
危险废物 | 废活性炭、废石灰粉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噪声 | 分离机、离心机、泵、风机 | 噪声 | 隔声、减震、低噪设备 | 达标排放 |
2、公司不属于高污染、高排放行业
经分析公司主营业务并参考《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已于2016年7月废止),公司所在行业不属于高污染、高排放行业。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一)公司主营业务属于再生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范畴,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行业
公司贵金属回收业务主要系从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等二次资源中回收铂、钯、铑、银等贵金属及其他有经济效益的产品。公司上游为石化、精细化工、汽车工业等产生含贵金属二次资源的行业,上述行业因需要使用贵金属生产催化剂,也是本行业的主要下游行业。公司从上述行业产生的贵金属二次资源中回收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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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上述行业使用,实现了贵金属的循环,同时公司生产的新材料也可作为上述催化剂的前驱体,这是贵金属回收行业的最大特点。公司所在行业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目前本行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产业支持政策及法规包括:
序号 | 名称 | 主要相关内容 |
1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 | 明确规定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要求;第一章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
2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年) | 提出要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 |
3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年) | 提出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加快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城市矿山开发利用,做好工业固废等大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加大重点区域、有色等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
4 | 《“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2016年) | 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扶持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做大做强。强调再生资源的利用。鼓励企业研发和应用智能型回收设备。鼓励研发和推广基于物联网的再生资源收运系统 |
5 | 《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到2020年,基本建成管理制度健全、技术装备先进、产业贡献突出、抵御风险能力强、健康有序发展的再生资源产业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达到3.5亿吨。建立较为完善的标准规范,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新的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示范企业,再生资源产业进一步壮大。开发原料处理、火法冶炼、湿法分离、有价金属提炼等先进工艺。提高铜、镍、金、银、铂、钯等金属利用效率。建设再生贵金属吨级以上资源化示范企业 |
6 | 《循环发展引领行动》(2017年) | 明确到2020年,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达到3万亿元,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通过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完善城市循环发展体系、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强化制度供给、激发循环发展新动能、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完善保障措施、加强组织实施来落实和实现这一目标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订) | 明确提出了国家鼓励循环经济的发展,并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的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
8 |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 | 鼓励发展清洁生产产业中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 |
9 | 《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 | 提出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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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主要相关内容 |
导意见》(2019年) | 明确审批时限、运行电子联单,为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利用提供便利 | |
9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将“再生资源、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工程和产业化”列为鼓励类 |
10 | 2020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 | “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
综上,公司贵金属回收业务系从含贵金属废催化剂等二次资源中回收铂、钯、铑、银等贵金属及其他有经济效益的产品,行业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的行业。
(二)公司主营业务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1、公司行业准入主要法规规范
本行业涉及的主要法规规范如下:
序号 | 名称 | 主要内容 | 涉及资质 |
1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详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主管部门、运输转移规定的细则、监督检查部门职责等 |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 - |
3 |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 对清洁生产审核范围、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等内容进行规定 | 公司部分原料系危险废物,须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4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明确规定了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的细则 | 公司须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5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 根据名录规定时限,公司须取得《排污许可证》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对我国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职责、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义务、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纲要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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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主要内容 | 涉及资质 |
规定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特别是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 | 公司须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对道路运输经营进行规范 | 公司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2、公司已取得从事现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许可、审核
根据法规要求,公司经营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审核等,具体如下: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报告期初,公司持有徐州市环保局于2014年6月20日核发的JS0301OOD264-6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浩通科技经营处置、利用含(铂、钯、铑、银)的废催化剂(HW06)1250吨/年、液态含铑废催化剂(HW49)150吨/年,有效期自2014年6月至2018年9月,初次发证日期为2007年8月10日。
2017年1月23日,徐州市环保局向公司核发JSXZ0301OOD264-7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浩通科技经营处置、利用含(铂、钯、铑、银)的废催化剂(HW50)1,500吨/半年,有效期自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
2017年5月18日,徐州市环保局向公司核发JSXZ0301OOD264-8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浩通科技经营处置、利用含(铂、钯、铑、银)的废催化剂(HW50)3,000吨/年,有效期自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
2019年2月12日,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向公司核发编号为JSXZ0391OOD264-9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浩通科技经营处置、利用含(铂、钯、铑、银)的废催化剂(HW50)4000吨/年,有效期自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
2020年1月2日,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向公司核发编号为JSXZ0391OOD264-10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发行人经营处置、利用含(铂、钯、铑、银)的废催化剂(HW50)4000吨/年(其中包含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1000吨/年),有效期自2020年1月2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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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污许可证》
报告期初,公司持有徐州市环保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5年4月3日核发的3203612015000006号《江苏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自2015年2月23日至2018年2月23日。2017年6月9日,徐州市环境保护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向公司核发3203612015000006号《江苏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自2017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9日。2019年12月26日,公司在国家排污许可核发平台提交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1月9日,公司取得了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编号为9132030077469267XW001R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0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8日。
公司在2019年内及时申请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及《关于新旧发排污许可证衔接的回复》的申请时限要求。
2020年4月1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证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公司原《江苏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已于2019年6月9日到期。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该公司在2019年内向我局申请了排污许可证,并于2020年1月9日取得了我局新核发的《排污许可证》(9132030077469267XW001R)。自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1月9日期间,发行人在该局的监管下正常经营生产,能够严格按照原排污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不存在违规排放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3)公司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
报告期内,公司持有徐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徐州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2月31日核发的徐清验2013-38号《徐州市清洁生产审核合格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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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8年12月31日。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修订)》第十七条,列入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根据2019年2月公布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省第十五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告》,浩通科技属于第十五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
2019年12月,江苏方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由公司提交至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9年12月30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组织验收小组对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验收,经验收小组讨论,同意公司通过本轮清洁生产验收。
公司于2019年2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及时提交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通过了专项验收,符合《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修订)》第十七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报告期初,公司持有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于2016年1月6日核发的苏交运管许可徐字320300304338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有效期自2016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
公司现持有徐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于2019年12月10日换发的苏交运营许可苏徐字320300304338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有效期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4年1月11日。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经营已取得了必要资质,不存在可预见的导致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或到期无法延续的事项,公司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资质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法律风险。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对上述楷体加粗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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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否需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被关停的情况或被关停风险,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备案文号 | 环评审批 | 是否为“两高”项目 |
1 | 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项目 | 备案号:3203000700955 | 《关于对徐州浩通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否 |
2 | 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 | 徐开投项备〔2006〕68-1号 | 《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否 |
3 | 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工程技改项目 | 徐开投项备〔2008〕3-1号 | 《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工程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否 |
4 | 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 徐开投项备〔2008〕15号 |
否 | ||||
5 | 含贵金属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三期工程项目 | 徐开投项备〔2014〕48号 | 徐环开〔2015〕13号 | 否 |
6 | 含贵金属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三期工程技改项目 | 徐开经发备〔2017〕41号 | 徐开行环〔2018〕13号 | 否 |
7 | 新建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 徐开经发备〔2018〕86号 | 徐开行环〔2018〕6号 | 否 |
8 | 年产10吨贵金属新材料建设项目 | 徐开经发备〔2018〕84号 | 徐开行环〔2018〕7号 | 否 |
9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江徐开经发备〔2018〕85号 | 徐开行环〔2018〕8号 | 否 |
10 | 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 | 徐开经发备(2020)79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3203000100000159) | 否 |
11 | 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四期工程 | 徐开经发备〔2020〕167号 | 《关于对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徐开行环〔2021〕3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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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中编号为7、8、9、10项目为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已建、在建、拟建项目均围绕公司主业开展,不属于高污染、高排放项目。公司已建、在建、拟建项目均取得了项目备案,并依法履行了项目备案、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目前,公司处于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建设项目均已取得了项目备案及环评报备或审批手续,不存在违规生产或运营的情况。
公司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于2011年5月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列为2011年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项目;于2011年8月被江苏省财政厅列为江苏省2011年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及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公司含贵金属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三期工程项目,于2016年3月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列入徐州市节能减排典型示范项目。经比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公司已建、在建、拟建项目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条目,亦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条目中的高耗能或重污染行业。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关停的情况,在现有行业规范下亦不存在被关停的风险。
(3)发行人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一、能源资源消耗
(一)能源资源消耗情况
报告期内各期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如下:
类别 | 单位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水 | 吨 | 27,910.00 | 17,960.00 | 16,549.00 |
电 | 度 | 3,448,170.00 | 2,202,390.00 | 1,427,760.00 |
天然气 | 立方米 | 936,376.00 | 499,987.00 | 581,538.00 |
注:系报告期各期采购总量。
(二)能源资源消耗的合规情况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公司属于鼓励类行业“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不属于限制类及淘汰类。公司所处行业不适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中22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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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生产选用的工艺合理,未采用列入《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法规、规章限制使用或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
2019年12月30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组织验收小组对公司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验收,经验收小组讨论,同意公司通过本轮清洁生产验收,并认为“本轮清洁生产审核以公司2018年度能耗、污染物产生量为基数,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清洁生产企业”。
二、污染物排放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公司主要生产活动为贵金属回收和新材料生产,报告期内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及相应的处理方法如下:
污染物类别 | 污染源 | 污染物 | 排放量/排放情况 | 治理措施 |
废气 | 1#排气筒 | SO2、NOX、烟尘、 二噁英 | 达标排放 | 二次燃烧室+急冷换热器+袋式收尘器+碱液洗涤塔+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 |
2#排气筒 | HCl、Cl2、NH3、NOX、硫酸雾、非甲烷总烃 | 达标排放 | 二级(水+碱液)吸收洗涤处理或碱液喷淋后通过合并后的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 | |
废水 | 生活污水 | COD、氨氮、SS、 总磷 | 达标排放 | 化粪池处理 |
工业污水 | - | 公司废水的处理采用工业用水全循环系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用水可直接进入生产环节再次利用,产生的副产品可作为净水剂出售,因此在生产中无工业废水排放 | - | |
固体废物 | 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 | 玻璃体、生活垃圾 | 出售、环卫部门清运 | 出售、环卫部门清运 |
危险废物 | 废活性炭、废石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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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粉、废机油、飞灰、瓷球 | ||||
噪声 | 分离机、离心机、泵、风机 | 噪声 | 达标排放 | 隔声、减震、低噪设备 |
(二)污染物排放的合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经过多次检测,根据历次检测结果,公司排污情况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日期 | 检测单位 | 报告编号 | 报告性质 | 检测项目 |
2020.12.08 | 江苏方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FZ/H20N007-08 | 委托 | 废气、废水、噪声 |
2020.11.09 | 江苏方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FZ/H20N007-07 | 委托 | 废气 |
2020.10.24 | 江苏方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FZ/H20N007-06 | 委托 | 废气、废水、噪声 |
2020.09.11 | 江苏方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FZ/H20N007-05 | 委托 | 废气 |
2020.08.18 | 江苏方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FZ/H20N007-04 | 委托 | 废气 |
2020.07.09 | 江苏方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FZ/H20N007-03 | 委托 | 废气、废水、噪声 |
2020.05.28 | 江苏方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FZ/H20N007-02 | 委托 | 废气 |
2020.05.25 | 江苏方正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FZ/H20N007-01 | 委托 | 废气 |
2020.05.09 |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2020)徐测(气)字第(026-02)号 | 委托 | 废气 |
2020.04.13 |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2020)徐测(综)字第(087-01)号 | 委托 | 废气、废水、噪声 |
2020.03.06 |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2020)徐测(气)字第(026-01)号 | 委托 | 废气 |
2020.03.05 |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2020)徐测(气)字第(025)号 | 验收 | 废气 |
2019.12.25 |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2019)徐测(气)字第(320)号 | 委托 | 废气 |
2019.12.18 | 江苏皓翔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2019)皓检(气)字第(175)号 | 委托 | 废气 |
2019.11.01 |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2019)徐测(综)字第(273)号 | 验收 | 废气、废水、噪声 |
2019.10.25 |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2019)徐测(气)字第(239)号 | 验收 | 废气 |
2019.10.25 | 江苏全威检测有限公司 | 江苏全威第2019020501号 | 委托 | 废气 |
2019.08.30 |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2019)徐测(综)字第(203)号 | 委托 | 废气、废水、噪声 |
2019.06.05 |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2019)徐测(气)字第(113)号 | 委托 | 废气 |
2018.12.21 | 江苏徐海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 (2018)环监(综合)字第(490)号 | 验收 | 废气、废水、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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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2019)徐测(声)字第(033)号 | 验收 | 噪声 |
2018.09.11 |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2018)徐测(气)字第(221)号 | 委托 | 废气 |
2018.07.10 |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2018)徐测(综)字第(153)号 | 委托 | 废气、废水、噪声 |
2018.05.11 |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2018)徐测(水)字第(083)号 | 委托 | 废水 |
2018.01.12 | 泰科检测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 泰科环检(二噁英)字(2018)第009号 | 委托 | 废气 |
2017.12.19 | 泰科检测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 泰科环检(气)字(2017)第467号 | 委托 | 废气 |
2017.12.18 |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2017)徐测(水)字第(143)号 | 委托 | 废水 |
2017.08.21 |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2017)徐测(水)字第(065)号 | 监督 | 废水 |
2017.04.19 | 泰科检测科技泰州有限公司 | 泰科环检(气)字(2017)第060号 | 委托 | 废气 |
2017.03.10 | 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 | D1702000702 | 委托 | 废气 |
2017.03.27 | 徐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2017)环监(综合)字第(003)号 | 验收 | 废气、废水、噪声 |
2017.03.15 |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2017)徐测(综)字第(1015)号 | 委托 | 废气、废水、噪声 |
2017.02.20 | 徐州徐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2017)徐测(水)字第(1006)号 | 委托 | 废水 |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取《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范围排放污染物,具体详见本题(1)回复之“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综上,公司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4)发行人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受到环保行政处罚,以及有关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报道。
一、发行人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
报告期内,公司未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
经登录徐州市生态环境局(http://sthj.xz.gov.cn/)、江苏省生态环境厅(http://www.jiangsu.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http://www.mee.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上述网站亦不存在公司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的记录。
二、发行人受到的环保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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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于2017年5月收到徐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环罚决字〔2017〕6004号),对发行人处罚款2.8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发行人复核申请,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环罚决字〔2017〕6004号)。具体详见《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问询问题之回复》之“5.报告期内,发行人多次涉及环保问题被处罚贵金属回收业务中存在较多环保隐患,请发行人说明改进措施及相关效果的情况。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之回复。除此以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未曾受到其他环保相关行政处罚。
三、有关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报道
通过网络检索,截至本回复签署之日,未发现有媒体发布关于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守法情况的相关报道。
(5)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是否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一)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具体详见本题(1)回复之“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二)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符合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公司多个建设项目获得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奖励,报告期内,与公司新建项目、项目技改和主营业务等相关的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依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一期进区项目扶持资金 | 徐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进区协议书》(废重整催化剂综合利用) | 0.65 | 0.65 | 0.65 |
循环经济专项补助 | 徐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2007年省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通知》(徐经贸资源(2007)320号) | 3.17 | 3.17 | 3.17 |
一期技术改造补助 | 徐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关于下达2008年徐州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徐经贸投(2008)311号、徐财企(2008)18号) | - | - | 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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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技术改造补助 | 徐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徐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年徐州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徐经信投(2010)220号、徐财工贸(2010)15号) | 2.75 | 3.00 | 3.00 |
二期进区项目扶持资金 | 徐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进区协议书》(贵金属废催化剂资源综合利用二期工程) | 1.00 | 1.00 | 1.00 |
徐州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项目 |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2016年实施计划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49号) | 20.00 | 20.00 | 24.00 |
合计 | 27.57 | 27.82 | 34.57 |
此外,公司募投项目均已履行完成了备案和环评手续,亦通过新增土地方式取得了部分募投项目用地,公司募投项目符合地方政府产业政策。
二、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的有关规定
(一)公司已建、在建、拟建项目符合环保有关规定
公司已建、在建、拟建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有关规定,具体详见本题(2)之相关回复。
(二)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符合环保相关规定,具体详见本问题(4)回复之“二、发行人受到的环保行政处罚”。
综上,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对上述楷体加粗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6)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一)取得主要经营数据,分析发行人主要收入和盈利来源;
(二)查阅关于高耗能高排放有关法规,结合发行人生产实际分析发行人是否属于高污染、高排放行业;
(三)取得了发行人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的项目备案及环评批复文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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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发行人生产合规情况,经比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分析发行人所在行业是否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条目中的高耗能或重污染行业;
(四)取得发行人的《危废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书;
(五)取得发行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材料;
(六)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环境检测报告;
(七)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分析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合规情况;
(八)取得公司建设项目获得补助或奖励资料;
(九)对浩通科技媒体负面报道进行核查,了解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报道;
(十)查询有关网站并取得有关部门证明或访谈资料,了解浩通科技合规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报告期内开展生产经营均取得了必要资质;
(二)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现已投入生产项目均履行了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程序,经比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公司已建、在建、拟建项目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条目,亦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条目中的高耗能或重污染行业;报告期内,公司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未发生被关停的情况,在现有行业规范下亦不存在被关停的风险;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受到的环保行政处罚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未见有关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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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生产经营项目和募投项目均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现已投入生产项目均履行了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程序,募投项目中的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均已取得符合环保部门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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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之回复》的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夏 军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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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廖陆凯 施卫东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22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中心补充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本次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确认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_________________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