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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一)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9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附录目录

1 发行保荐书2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无)4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5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6 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6-1 法律意见书6-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6-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6-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6-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6-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6-7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6-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6-9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6-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6-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6-12 律师工作报告7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8 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9 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无)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一年三月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3-1-1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衣禹丞、郑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3-1-2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5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7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7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8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2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6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7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7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9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 26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6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5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3-1-3

释 义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发行保荐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发行人、财达证券、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达经纪有限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达有限前身
财达有限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达证券前身
河北省国资委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河钢集团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河北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唐钢集团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
国控运营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河北港口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鹏博邯郸市鹏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邯郸市鹏博物资有限公司
河钢控股河钢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泰庆投资河北泰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达期货财达期货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财达投资财达投资(天津)有限公司,财达期货全资子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中审众环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最近三年、报告期2018年、2019年和2020年
《公司章程》《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3-1-4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发行保荐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公司章程(草案)》《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

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3-1-5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衣禹丞、郑欣担任本次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衣禹丞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加拿大特许专业会计师(CPA Canada)、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虹软科技IPO项目、友发集团IPO项目、中国国航非公开发行项目、石基信息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国航公司债项目、葛洲坝公司债项目、葛洲坝可续期公司债项目、葛洲坝绿园公司绿色债券项目等。

郑欣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质控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慈星股份IPO项目、迪瑞医疗IPO项目、石基信息非公开发行项目、大通燃气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国航公司债项目、葛洲坝公司债项目、葛洲坝可续期公司债项目、葛洲坝PPP项目收益债项目等。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雷婕,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雷婕女士:准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已于2020年2月离职,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信出版IPO项目、泛海三江IPO项目、重庆有线IPO项目、软通动力(ISS.N)中概股回归项目、开心麻花IPO项目、巅峰智业IPO项目、灿星文化IPO项目、苏州国芯科创板项目、中广核电力A+H项目、国广资产私募债项目、万家文化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拓尔思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友宝在线新三板项目、城市理想新三板项目等。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3-1-6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赵启、王珂、汪家富、白居一、张骁然、刘佳奇。赵启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京沪高铁IPO项目、中国卫通IPO项目、佳力科技IPO项目、天宜上佳IPO项目、青岛威奥IPO项目、金山股份配股项目、国电南瑞公开增发项目、黔源电力非公开发行项目、中航资本非公开发行项目、石基信息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国航非公开发行项目、北方国际可转债项目、北药集团与华润医药重组项目、西单商场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航投资重组S*ST北亚项目、中航投资恢复上市项目、中国玻纤公司债项目、航空动力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航资本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四创电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ST济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东方能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石油集团可交换公司债项目、宝武集团可交换公司债项目、中油资公司债项目、华电集团可续期公司债项目、华电国际公司债项目等。

王珂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已于2021年2月离职。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天宜上佳IPO项目、友发集团IPO项目、泛海控股非公开发行项目、北方国际可转债项目、北方华创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民生控股公司债项目、华美地产公司债项目、葛洲坝公司债项目、葛洲坝绿园公司绿色债券项目、创智科技定增发行项目、创智科技重新上市项目、扬德环境新三板挂牌项目等。

汪家富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天宜上佳IPO项目、青岛威奥IPO项目、中航地产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东方能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航资本可转债项目、中石油集团可交换债项目、宝武集团可交换债项目、中油资公司债项目、华电国际公司债项目、华电集团可续期公司债项目等。

白居一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天宜上佳IPO项目、四川天味IPO项目、中国国航非公开发行项目、中体产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新宏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张骁然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主持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3-1-7

或参与的项目有:青岛威奥IPO项目、国家电投东方能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石油集团2017年可交换债项目、宝武集团2017年可交换债项目、中石油集团2018年可交换债项目、中油资公司债项目、华电国际公司债项目、华电集团可续期公司债项目等。

刘佳奇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虹软科技IPO项目、友发集团IPO项目、中体产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葛洲坝公开发行PPP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项目等。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2年4月25日
股份公司设立时间:2016年7月14日
注册资本:2,745,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董事会秘书:张明
联系电话:0311-66006224
互联网地址:www.s10000.com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代销金融产品。(以上凭许可证经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中信建投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信建投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中信建投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3-1-8

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中信建投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中信建投证券不存在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2015年7月29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2、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行管委会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3日,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2019年10月29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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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19年11月1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19年11月8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月23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

截止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共计26名股东,具体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52,631,05038.35
2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441,780,55016.09
3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340,000,00012.39
4邯郸市鹏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119,772,0004.36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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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5河北国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000,0003.64
6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80,000,0002.91
7唐山金海资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67,088,0002.44
8河钢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62,280,0002.27
9泊头市天润纺织有限公司60,000,0002.19
10秦皇岛市财信资产管理中心58,150,4002.12
11保定市财信商贸有限公司56,660,8002.06
12荣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01.82
13唐山瑞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47,000,0001.71
14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000,0001.46
15秦皇岛市山海关隆福物资采购供应处31,920,0001.16
16河北省国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000,0001.09
17河北泰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0,0000.73
18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15,000,0000.55
19西藏福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000,0000.55
20邯郸市财达计算机信息中心13,753,6000.50
21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11,401,6000.42
22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80,0000.37
23沧州市财政培训中心8,848,0000.32
24衡水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780,0000.28
25河北财达投资管理服务中心3,284,0000.12
26河北达盛贸易有限公司2,570,0000.09
合计2,745,000,000100.00

(二)核查方式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查阅了发行人各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财务报表及说明等,并进一步核查了发行人股东的股东或出资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身份证明信息,确认核查对象的性质是否为私募投资基金,并通过检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amac.org.cn/)公示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信息等方式,对其是否履行了备案程序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3-1-11

进行核查。

(三)核查结果

1、河钢控股

河钢控股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程序,登记编号为:P1069345。

2、泰庆投资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泰庆投资于2015年1月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但由于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登记被注销。根据泰庆投资的说明,其在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实际未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涉及的相关业务,在被注销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该公司亦不计划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的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的注销对其不存在任何影响。泰庆投资亦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私募投资基金行业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而遭受处罚的情形。

河钢控股已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程序,泰庆投资历史上曾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由于未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被注销,因不计划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的业务而未重新办理登记。除上述两名股东外,发行人其余股东不存在代他人出资或代他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形,亦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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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财达证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中信建投证券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要求,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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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针对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并以必要的独立性走访相关政府部门、银行、重要客户及供应商。中信建投证券就上述财务专项核查工作的落实情况,作出以下专项说明:

(一)通过财务内部控制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二)通过财务信息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三)通过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情况真实,不存在异常交易及利润操纵的情形;

(四)通过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五)通过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真实、合规,毛利率分析合理;

(六)通过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其交易真实;

(七)通过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真实存在、产权清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存货盘点制度,存货真实,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八)通过现金收支管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现金收付交易制度,未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九)通过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自查,确认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2、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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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3、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5、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不存在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不存在虚减当期成本和虚构利润;

6、发行人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9、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不存在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和粉饰报表;

10、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不存在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十)通过未来期间业绩下降信息风险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对于存在未来期间业绩下降情形的,已经披露业绩下降信息风险。

经过财务专项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制度健全,实施有效,报告期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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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实披露了相关经营和财务信息。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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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还聘请了深圳新航线财经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线”),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新航线:发行人于2020年2月5日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任其为财经公关顾问。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新航线:成立于2013年,国内知名的财经顾问公司。

为发行人提供财经公关服务。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均为银行转款。

新航线服务费用(含税)为人民币22万元,实际已支付10万元。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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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2019年9月25日,财达证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决定。2019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根据上述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种类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每股面值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5.41%),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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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关的核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定价方式

通过向询价对象进行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5、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A股股东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则所禁止的投资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6、发行方式

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最终的发行方式由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7、承销方式

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8、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9、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关于本次发行的有关决议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之日止。

(二)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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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三)2019年8月29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出具《关于出具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的函》(机构部函[2019]2124号),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无异议。2020年9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出具《关于出具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的函》(机构部函[2020]2432号),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无异议。经核查,财达证券已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本次发行为同一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2、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1)

2710026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3、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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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主体资格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设立的相关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以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经核查,发行人的前身财达有限合法设立,其合法存续且历次变更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进行了必要的登记。发行人根据河北省国资委下发的《关于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暨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冀国资发改革改组[2015]126号),由财达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合法存续至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设立的相关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以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经核查,财达有限的前身财达经纪有限于2002年4月25日设立,并于2010年2月8日更名为财达有限。财达有限以截至2015年8月31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合股份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合法存续至今,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在3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3)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验资复核报告、相关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经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已经验资,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4)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设立的批复文件、历次核准公司相关业务资格的批复文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5)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最近三年的《营业执照》《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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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公司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对外投资、子公司股权变动相关的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相关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成果主要来源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相关业务。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一直为河北省国资委,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6)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设立的相关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及股东出具的持股承诺,并向发行人、控股股东有关人员了解了股东的持股情况。经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2、规范运行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2)发行人主要股东的代表、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保荐机构关于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规的辅导授课,并经河北证监局辅导验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3)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调查表、与任职情况有关的三会会议文件、主管机关任职批复文件、备案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告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任职资格限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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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4)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各项业务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中审众环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5)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取得发行人关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声明、发行人住所地及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税务、社保、人行、外汇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查询了主管部门网站公开信息等。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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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及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止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7)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资金管理相关制度、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保荐机构查阅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对发行人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①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2018年 12月31日
资产总计3,913,606.773,421,437.293,313,896.29
负债总计3,020,786.022,554,354.182,467,569.20
股东权益合计892,820.75867,083.11846,327.09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892,399.81866,671.56845,922.78

②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营业收入204,978.96181,326.03146,065.93
营业利润72,615.9982,271.689,943.34
利润总额71,952.3481,816.4010,329.22
净利润53,200.6460,924.617,367.49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191.2560,917.357,3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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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395.8861,140.017,008.73
综合收益总额53,187.6460,917.615,457.69

③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3,705.80384,945.73-351,612.1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521.27-7,456.36-5,591.9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0,967.66-137,670.24335,243.96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336.6884.56212.7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97,815.51239,903.69-21,747.40

经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2)保荐机构查阅了报告期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各项业务的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会计管理相关资料,并对发行人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财务会计相关资料、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4)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财务会计相关资料、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对发行人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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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合同、招股说明书、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确认。经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6)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①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008.73万元、60,917.35万元和53,191.25万元,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②发行人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46,065.93万元、181,326.03万元和204,978.96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为274,5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95%,不高于20%;

⑤最近一期末未分配利润为77,256.21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7)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中审众环出具的《关于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21)2710005号)以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文件。经核查,最近三年,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8)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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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本次发行相关申请文件。经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10)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审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行业研究报告,并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④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⑤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与行业和公司业务有关的风险

1、证券市场波动风险

目前,证券公司主要经营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证券相关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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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交易投资、信用交易、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等业务。由于与证券市场联系紧密,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与证券市场的表现呈现出较强的相关性,而证券市场的表现受宏观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市场发展程度、国际经济形势、全球金融市场以及投资者行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较强的周期性、波动性。证券市场的波动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信用交易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经营和收益都产生直接影响,并且这种影响还可能产生叠加效应,进一步放大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的波动、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等因素均对我国证券市场造成较大影响,导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大幅波动。以上证指数和股票交易额为例,报告期内,上证指数在2018年下降24.59%,在2019年上升22.30%,在2020年上升13.87%。而根据Wind资讯统计,同期全市场股票成交金额分别为90.30万亿元、127.46万亿元和206.83万亿元,其中2019年较2018年上升41.15%,2020年较2019年上升62.27%。随着证券市场走势的波动,我国证券公司的盈利状况也显著波动。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数据,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全行业净利润分别为666.20亿元、1,230.95亿元和1,575.34亿元,其中2019年较2018年上升84.77%,2020年较2019年上升27.98%。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市场结构、投资者结构、上市公司结构等都有待进一步优化,相关的基础性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的周期性和波动性仍表现得较为明显。而我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较为狭窄、业务模式较为单一,受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程度很高。近年来,我国证券业逐步进入创新转型阶段,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盈利模式逐渐转型,但行业的周期性和波动性仍难有根本改观。未来,证券行业经营业绩仍将存在随证券市场的波动而波动的风险。公司大部分收入和利润来源于与证券市场高度相关的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信用交易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期货业务,公司的盈利水平容易受证券市场周期性、波动性影响而出现波动。证券市场的波动可能导致客户交易量下降和市场投融资活动减少,从而对公司证券经纪业务佣金和手续费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承销和保荐收入造成不利影响;亦可能影响公司金融资产和投资的价值和回报,导致交易和投资仓位价值下跌,对公司证券自营业务造成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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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还可能导致公司向客户开展质押融资业务的违约风险上升;也可能限制公司有效配置资本、筹措新的资金扩大管理资产规模的能力,从而面临客户大量赎回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情况,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6,065.93万元、181,326.03万元和204,978.96万元,净利润分别为7,367.49万元、60,924.61万元和53,200.64万元。未来,公司将继续存在因证券市场的周期性、波动性而导致收入、利润下降的风险,不排除在证券市场出现剧烈波动的极端情形下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发生亏损的可能。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证券市场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2、行业竞争风险

近年来,我国证券业正加快业务产品创新和经营模式转型。与此同时,行业监管持续转型、对外开放不断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演变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等诸多因素,导致证券行业的竞争环境发生了明显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137家证券公司。国内证券公司业务同质化较为严重,对传统业务依赖性较强,业务品种和目标客户群比较类似,行业整体竞争日趋激烈。在发展过程中,已有多家证券公司通过发行上市、增资扩股、兼并收购等方式迅速扩大资本规模、提升竞争实力;也有部分证券公司通过专注优势业务、深耕本地市场等方式在特定业务类型、特定地域等方面形成了比较竞争优势。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如果不能快速提高资本实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可能面临业务规模被迫压缩、经营业绩下滑等不利结果。

此外,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外资券商对国内市场的参与程度将进一步加深。2018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控股证券公司,并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在品牌声誉、资本实力、客户基础、创新能力等方面,外资券商都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其在海外承销、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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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作方面也有着更丰富的经验。随着外资券商境内业务经营领域的进一步扩大,其将更加深入地参与我国证券行业竞争。

除与其他证券公司的竞争以外,公司还面对来自其他众多不同类型竞争对手和更多新的竞争对手的激烈竞争。一方面,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凭借客户资源、网点渠道、资本实力等优势,通过对产品和服务创新向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领域渗透,业已在某些领域与证券公司形成有效竞争。另一方面,随着金融综合化趋势的演进,特别是若国家逐步放松对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证券公司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业务竞争会进一步加剧。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行业竞争环境。一方面,越来越多的证券公司开始加速互联网证券业务布局,通过打造多层次互联网平台,整合升级线上线下资源,加速网络证券业务创新,增强客户粘性,提升了自身的竞争力。另一方面,部分互联网公司以其海量客户基础及互联网服务优势介入金融领域,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产品销售和小额融资等金融服务,从而对传统的证券投资理财方式产生较大的冲击和替代效应。

若公司未能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抓住发展机遇、扩充自身的资本实力,实现业务转型升级、提高服务品质和运营质量,加速布局互联网金融,则将可能面临行业竞争地位快速下降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3、政策变化风险

作为严格高度监管的行业,证券公司在网点设置、风险控制、业务资格和业务规模等方面均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法律法规的约束。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的重要阶段,为了适应市场变化,行业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可能随之进行调整。未来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随着证券行业的发展,关于证券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不断调整和完善,如果公司不能适应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将从长远上有利于证券市场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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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稳定、健康发展。在强监管的新形势下,如果公司对监管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响应不及时、执行不得当,可能造成公司合规成本增加、业务发展受限,甚至面临受到行政处罚或引发诉讼的风险。此外,如果相关的财税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利率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会带来证券市场的波动和证券行业发展环境的变化,进而影响公司的业务发展,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风险。

4、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一直是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公司的整体业绩具有重要影响。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55,537.61万元、67,151.61万元和86,245.54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02%、37.03%和42.08%,预计未来一段时期证券经纪业务仍将是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会受到证券市场交易量、证券交易佣金率水平、证券营业部数量及布局、业务管理和服务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证券市场交易量受证券市场走势的影响十分显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市场资金面、投资者行为、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等诸多因素均可能对证券市场走势产生影响,引起证券市场交易量的相应波动。若因上述因素的不利变化,导致证券市场走低,交易活跃度下降,投资者信心下降,交易量萎缩,将对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相较于成熟市场而言,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具有短期投资和交易频率高的特点,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投资理念的日渐成熟,预计我国未来证券市场交易频率或将下降,证券市场交易量亦可能随之下降。

2002年5月起证券行业实行证券交易佣金费率设定最高上限并向下浮动的政策,加之近年来证券公司之间竞争加剧以及网上委托、移动证券等非现场交易方式的发展,证券市场经纪业务佣金费率在此后呈现整体下滑态势。报告期内,公司证券经纪业务佣金费率水平整体呈下降趋势,与行业发展态势相一致。在证券营业部数量的增加、非现场开户及销户的实施、“一人一户”政策的放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等共同作用下,投资者在证券公司之间的转移成本大幅降低,佣金议价能力明显提升,佣金费率可能进一步走低,从而对公司证券经纪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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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收入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作为一家总部设在河北省的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也主要集中在河北省。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在河北省拥有93家证券营业部,占证券营业部总数的83.04%。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公司来源于河北省内营业网点的证券经纪业务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比分别为90.55%、90.37%和90.75%,保持较高比重,区域集中度较高,未来公司将继续深耕河北省内市场,区域集中度可能进一步提升。未来,如果河北区域内证券经纪业务竞争进一步加剧或外省的营业网点拓展及经营情况不及预期,将给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带来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正推动传统证券经纪业务向财富管理方向转型,对公司的业务管理、产品研发、投顾服务、营销渠道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经纪业务转型出现瓶颈,业务管理及服务能力未及时适应市场格局的变化以及客户需求的升级,公司将面临客户黏性下降,经纪业务竞争力下滑的风险。

5、证券自营业务风险

证券自营业务是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公司主要从事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证券、衍生产品的交易以及做市业务。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21,788.72万元、31,991.85万元和28,745.13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92%、17.64%和14.02%。证券自营业务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所投资产品的内含风险以及投资决策不当的风险。

市场系统性风险方面,自营业务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当市场剧烈波动时,公司自营业务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发展阶段,近年来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市场投资品种,提供了套期保值和控制风险的手段,但证券市场总体上投资品种和金融工具相对较少、关联性高、对冲机制不够完善,公司较难通过投资组合完全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投资产品的内含风险方面,由于不同的投资产品具有其独特的风险收益特征,公司的证券自营业务需承担不同投资产品特有的内含风险,如股票可能面临上市公司运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导致股票价格下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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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债券可能面临债券发行人主体违约或信用评级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衍生产品投资可能面临衍生产品价格发生不利逆向变动而带来的市场风险或因市场交易量不足等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新三板做市业务可能面临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流动性不足、无法退出、标的企业经营困难的风险。

投资决策不当风险方面,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投资部门的专业研究和判断能力。由于证券市场本身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果自营业务投资人员未能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下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规模,可能存在因投资决策不当造成损失的风险。

未来市场情况变化,证券市场整体下滑,证券投资品种及交易对手选择不当或时机把握不准确,资产组合不合理等投资决策失误,均可能导致公司面临自营业务出现亏损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固定收益类自营投资日均规模分别为32.89亿元、42.49亿元和52.56亿元,期末投资规模较大,公司面临债券发行人主体违约导致无法兑付或信用评级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等风险。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持有50万张20永煤SCP003债券,票面金额5,000.00万元,买入成本5,002.40万元。2020年11月10日,债券发行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煤电”)发布公告,其未能及时偿付20永煤SCP003债券本息,发生实质性违约。2020年11月13日,永城煤电公告已兑付该期债券利息;11月16日,公司收到该期债券利息共计161.93万元。2020年11月24日,该期债券2020年度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同意发行人先行兑付50%的本金,剩余本金展期270天,展期期间利率保持不变,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并豁免本期债券违约的议案”。2020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该期债券50%的本金及及该本金对应延期期间的利息,共计2,504.50万元。上述债券违约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6、信用交易业务风险

公司信用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转融通等业务。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公司信用交易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34,913.08万元、27,450.76万元和28,850.0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90%、15.14%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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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信用交易业务已成为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公司信用交易业务主要面临的风险包括客户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违反监管规定风险等。在信用交易业务开展过程中,如客户由于维持担保比例或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线且未能按约定追加担保物或采取履约保障措施、到期不能偿还信用交易资金、市场交易出现极端情况等原因,信用交易客户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融出资金或证券出现损失。此外,客户信用账户若被司法冻结,公司也可能面临无法及时收回债权的风险。公司信用交易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利息净收入。在我国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利差可能逐步收窄,公司信用交易业务存在利润水平下降的风险。如果公司信用交易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将带来持续的资金需求,若公司不能及时筹集相应的资金,将可能带来因流动性不足而无法满足客户需求所造成的业务发展受限或客户流失等风险。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对于信用交易业务的监管持续加码,陆续修订或出台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等。监管部门对于信用交易业务监管政策的修订以及加强对公司业务开展的监管有利于推动证券行业信用交易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对证券公司的信用交易业务的风险识别、尽职调查、标的证券评估和项目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满足信用交易业务监管要求,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因人为因素等违反监管规定,公司可能会受到警示、罚款、责令整改甚至限制公司开展信用交易有关业务等处罚,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7、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

2018年以来,随着A股市场的深幅调整,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主要融资渠道之一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问题凸显,部分前期在股价高点参与业务的股东,受股价大幅下跌影响,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担保物市值急剧缩减,存量合约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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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触发预警线。同时,由于融资工具和资金用途之间存在期限错配等问题,导致部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客户无法全额偿还本息,或质押股份无法减持还款。此外,股票质押业务风险频出也使市场预期恶化,违约平仓进一步对标的证券二级市场股价造成压力,形成恶性循环。自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来,资本市场改革步伐不断推进,监管政策不断完善。中共中央政治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央行等部门先后召开会议,就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改善金融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以及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1月,沪深两市交易所发布《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就违约合约展期安排、因解决合约违约而新增的交易等行为进一步放宽,优化股票质押制度安排,奠定了存量股票质押回购风险化解的基础,保障市场稳健运行。证券业协会亦组织证券行业发起设立“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系列资产管理计划”,积极驰援民企、缓解股权质押风险。

在监管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下,证券行业强化业务风控准入,收缩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模,专项化解股票质押存量风险的纾困基金持续推进落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2019年沪深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市场平仓日均规模整体呈现季度递减的趋势,市场化原则运作下企业流动性风险不断缓释。虽然在监管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下,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已得到有效化解,但大幅计提减值损失对证券行业的业绩增长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股票质押客户担保物主要是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价格不仅受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宏观经济环境、财政与货币政策、国际资本市场环境、投资者的心理预期以及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公司质押回购业务标的证券股价剧烈下跌,且客户未及时追加补足担保物,则公司可能面临对相应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公司积极落实监管规定,收紧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额度,严把股票质押回购项目准入关,从源头上减少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在此背景下,公司部分股票质押客户新融资或延期的难度加大,公司可能面临交易对手未按照合同于约定日期履行偿还本息的信用风险。如果公司股票质押回购客户在合同到期无法使用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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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新融资偿还本息,则公司可能面临无法全额收回本息导致股票质押回购出现实质性损失的风险。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下股票质押式回购余额分别为408,280.69万元、343,608.97万元和275,128.55万元。公司信用交易业务的开展占用了公司一定的资金,客户违约将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增加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此外,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等部门陆续出台或修订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规定,针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并采取措施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如果公司未按照监管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的内部制度,落实合规经营要求,公司可能会受到警示、罚款、责令整改甚至限制公司开展股票质押业务等处罚,从而对公司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8、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起步较晚,2013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47号),核准公司保荐机构资格。目前,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股票承销与保荐业务、债券承销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和新三板业务。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未形成品牌和竞争优势的风险、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二级市场波动的风险、承销风险以及执业不当的风险等。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12,996.38万元、20,822.60万元和27,024.60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0%、

11.48%和13.18%。在投资银行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如果公司不能加大业务拓展力度,加强投资银行品牌建设,加快人才引进,可能导致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投资银行业务开发受限,甚至无法保持现有市场份额。

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面临监管政策变化的风险。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加强了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证券承销与保荐、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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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及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监管制度不断修订完善,同时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3月公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对投资银行类业务从承揽、立项、报送到发行上市、后续管理等各个阶段的内部控制要求进行了规范。监管政策的变化将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执行、管理和内部控制产生影响,也可能会影响到客户储备、业务周期等。同时,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一般均会涉及监管部门的审批、注册或备案等,相关审批周期、程序及结果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可能导致证券发行、并购重组等推迟、中止或终止等情况。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表现受到我国证券市场波动的影响,由于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承销佣金收入往往根据其客户在证券市场上融资规模的一定比例收取,因此投资银行业务的客户在证券市场的融资规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收入和盈利高度相关。若未来证券市场持续下跌或产生不利波动,可能导致投资银行业务的客户数量减少或者在证券市场中的融资规模相应降低,进而导致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的下滑。

公司在开展股票债券承销业务时面临承销风险,如出现发行失败、认购不足、余额包销或发行人违约等情况可能对公司声誉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随着证券发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公司加强销售定价能力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降低承销风险的关键因素,但不能排除不可抗力或风险管理能力不足造成的承销风险。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面临执业不当的风险。公司作为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新三板业务主办券商和并购业务的财务顾问,在执业过程中可能因为尽职调查、信息披露或持续督导工作不充分,发行人或者其他发行当事人的欺诈或者不当行为,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当行为,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务的,甚至需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从而可能对公司声誉以及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9、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起步于2012年,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收入。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1,049.51万元、2,765.95万元和3,686.48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72%、1.53%和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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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及规模依赖于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业绩。公司为客户设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可能由于市场波动、投资品种特有风险和投资决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业绩无法达到投资者或者产品持有人的预期或者业绩基准,将影响客户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认可程度和忠诚度,从而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模和收入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投资者投资公司资管产品产生较大亏损,可能对公司的品牌及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发投资者诉讼。如果资管产品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的情况,致使资产管理产品没有足够的现金应对投资者赎回的要求,则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同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竞争对手纷纷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业务竞争日趋激烈,若公司不能在产品设计、市场推广、投资业绩、客户服务等方面保持竞争力,则可能制约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此外,在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的背景下,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对资产管理行业的竞争格局和盈利模式带来了深刻影响。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多个资管细则,包括《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39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51号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31号)等,要求存量资管产品进行规范整改,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最新监管要求,《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于新规颁布之前设立的部分资产管理计划因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需要进行规范整改。如果公司不能如期完成规范整改,可能对公司资管业务规模及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作为管理人存在认购财达证券稳达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稳达一号”)、财达证券稳达三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稳达三号”)的次级份额的情况,且承诺“若分配完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后,集合计划净值小于1.00,则管理人追加次级资金至净值恢复到1.00,以保证优先资金的安全”。根据该合同条款,公司对于管理的资管产品因承担补偿义务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敞口为公司自持次级份额净值与优先级份额之和。除前述信用增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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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之外,公司于报告期各期末作为管理人不存在对持有人提供其他保本或最低收益承诺的合同义务。截至2020年12月31日,稳达一号和稳达三号的资产净值分别为27,875.02万元和30,803.03万元,单位净值分别为1.0727元和1.0378元,最大风险敞口分别为26,283.21万元和29,859.31万元。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公司存在因承诺补足相关条款安排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10、期货业务风险公司的期货业务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财达期货开展。财达期货从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资产管理业务(金融资产除外)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并通过财达期货子公司财达投资开展基差交易、仓单服务和合作套保等风险管理业务。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公司期货业务分部收入分别为14,973.88万元、20,508.43万元和19,919.17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25%、11.31%和

9.72%。

由于证券公司对期货公司的控股整合以及各期货公司的加大投入,公司期货业务将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一方面,市场竞争加剧有可能导致佣金费率下滑及客户交易规模下降,进而影响期货经纪业务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财达期货的资产管理业务还处于发展初期,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因业务经验、人才储备和管理水平等不相匹配导致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

此外,若财达期货子公司财达投资在开展基差交易、仓单服务和合作套保等业务过程中未能做好流动性管理、交易对手管理,亦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交易对手违约的情形,进而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11、创新业务风险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规范阶段,受市场成熟度和政策环境的限制,金融创新始终处于探索过程中。公司已陆续开展了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交易、收益凭证及IB业务等,但公司收入仍主要来源于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信用交易业务等传统业务。公司需持续拓展新业务,增加利润增长点,提升竞争优势,减少对传统业务的依赖,但现有业务的经营特点与风险特征可能与新业务存在差异。一方面,受资本规模、管理水平、人才储备等因素的影响,对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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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公司可能存在相关业务资格不获批准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创新业务布局不合理,可能导致资金使用效率下降,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同时,由于创新业务推出时间较短,相关监管政策、产品设计、人才培养、制度建设、风险控制、技术支持等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如果公司未能有效控制上述经营风险,可能导致创新业务失败、盈利下降甚至亏损。

12、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46,065.93万元、181,326.03万元和204,978.96万元,净利润分别为7,367.49万元、60,924.61万元和53,200.64万元,其中,2020年净利润同比下降12.68%。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证券经纪业务及投资银行业务产生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资金存放金融同业及信用交易业务产生的利息净收入,以及证券投资业务产生的投资收益等。公司经营业绩与市场关联度高,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如果未来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市场低迷、交投萎缩等,则不能排除公司未来存在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1、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经营管理或员工的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从而造成公司遭受财务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证券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及行业自律组织的严格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日趋成熟,证券行业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也在不断完善。除《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外,证券监管部门颁布了多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规运营进行规范;同时,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还应遵循其他相关金融法规,并接受相应监管部门的管理。

如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业务准则,将会承受法律风险或者监管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关闭等。公司还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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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而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和提供福利,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上述监管措施及处罚等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作为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公司须遵守适用的反洗钱、反恐怖主义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有可能因无法完全杜绝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及其他违法或不当活动,从而引致有权机构施加处罚的风险。

2、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风险

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是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公司业务始终处于动态发展的环境中,用以识别和监控风险的模型、数据信息可能会受到证券市场的发展、业务规模的扩张以及产品的创新等因素的制约而难以实时保持准确和完整,从而存在无法预见所有风险的可能。

同时,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和流程未必能够有效降低不可预测的风险,采用的降低风险的策略和技术方法未必充足和有效,以及不能根据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多、业务范围的扩张、业务创新及金融产品种类的不断丰富而及时调整、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从而因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失效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也取决于员工的实际执行能力。由于公司业务范围广、规模较大、分支机构众多,公司不能完全确保员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操作不当、职务舞弊或违法违规等情形。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将受到不利影响。

3、人才流失及储备不足风险

证券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证券公司发展的关键在于人才的储备和积累。近年来我国证券公司发展迅速、对优秀人才的需求也日益迫切,加剧了人才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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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的激励机制和人才队伍建设不能适应行业的发展变化,无法为员工打造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政策、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氛围,以稳定现有的优秀人才,并积极引进更多的金融领域优秀人才,公司则可能面临人才流失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任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离职后继续开展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可能导致客户流失,亦可能导致公司业务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从而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系统是证券公司业务运行与管理的重要载体,客户证券交易、公司管理、会计核算、网上交易、资金清算、第三方存管、售后服务和产品研发等多个方面均需要信息技术系统的支持。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合理性将对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不能排除因人为或突发事件发生导致软硬件故障、通信中断、病毒攻击、数据丢失或泄露等情况。若未能及时有效妥善地解决该问题,将使公司的正常业务受到干扰或导致数据信息丢失,从而可能对公司的声誉、竞争力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新业务的推出和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对信息技术系统的要求日益增强。为了适应业务的发展和保持在竞争中的有利地位,公司需要不断投入资金进行技术升级和更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成本。如果公司未能及时有效的更新和提升信息系统,或者因新技术引发无法预料的系统缺陷,将对公司的竞争力和经营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5、净资本管理风险

根据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净资本为证券公司的核心风险控制指标之一。净资本与负债规模挂钩,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挂钩,与证券自营业务、信用交易业务挂钩,还与新业务资格的取得挂钩。如果因新业务的拓展、证券市场的大幅波动、业务经营中的突发事件导致公司未能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可能会处罚公司或者限制公司业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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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新业务资格,从而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6、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公司在业务经营的开展过程中可能存在因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投资银行业务大额包销、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规模过大,以及交易对手或客户违约等对公司流动资金形成影响和压力,如果公司不能及时以合理的成本获得足额资金,将会对公司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公司金融资产配置情况也可能给公司带来流动性风险,剧烈的市场波动将导致公司资产不能以合理价格对所持资产进行变现,也会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年12月,为配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针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及《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多项自律规则进行了修订,对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作出了明确要求。

若未来经营环境出现变化或受到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等,公司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流程或程序、有缺陷的信息技术系统、不当员工行为以及其他外部事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广泛存在于各个业务部门,由于各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差异化较大,对操作风险控制的程度和要求也不同。特别是近年来创新业务的发展使得公司业务流程日益复杂,风险管理能力和人员素质差异较大,涉及的操作风险管理难度显著提高。因此公司存在因操作风险控制不力,从而给公司的声誉、经营活动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8、员工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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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人力资源为核心生产经营要素,员工道德风险相对其他行业更为突出。公司可能无法完全杜绝员工不当的个人行为,如果员工向公司刻意隐瞒风险、进行未经授权或超过权限的交易或其他行为、不恰当地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且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防范,则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声誉和财务状况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会导致公司面临诉讼和监管处罚。

9、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对手无法履约或其信用评级、履约能力等改变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公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信用交易业务、证券自营的固定收益业务、期货经纪业务等。公司提供的诸多金融服务均建立在相关方诚信自律的基础上,如果客户或交易对手等有隐瞒或虚报事实、违约、信用等级下降等情形,而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则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客户或交易对手拖欠大额款项或者严重违约也可能使公司面临信用风险。

另外,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与不同的经济主体、法律主体签订合约,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及各个交易对手的差异性,在各种经济活动中难免产生一些不确定性,有可能产生少数个别的违约事件,给公司造成一定的信用风险。

10、分类监管评级变动的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国内证券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的监管评级。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公司2017年被评为B类BBB级、2018年被评为B类BBB级、2019年被评为B类BBB级、2020年被评为B类BBB级。公司面临因监管评级变动而引发的风险,如果未来监管部门下调公司监管评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比例或者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准备金率可能会提高,公司亦存在不符合新业务的申请条件或无法获得业务资格的可能,从而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及竞争实力产生不利影响。

11、未能妥善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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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如果公司未能妥善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监管部门可能会处罚公司或者对公司采取其他措施,公司亦可能需要为未能妥善保护客户个人信息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这种未能妥善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亦可能导致社会或者客户对公司运营或者品牌造成负面印象,从而对公司声誉以及公司业务开展及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2、自有房产及租赁物业产权不完善的风险

截止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自有房产共计62处,其中取得不动产证(房产证)的房产共58处,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4处。上述取得不动产证(房产证)的58处自有房产中有5处自有房产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公司自有房产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五、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之“(二)公司自有及租赁房产情况”的相关内容。公司可能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瑕疵导致权利不受保护或发生纠纷。

截止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共向第三方承租124处房屋,其中12处房屋出租方未提供该等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和技术”之“五、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之“(二)公司自有及租赁房产情况”的相关内容,该等房屋主要作为公司营业部的经营场所。公司可能存在由于第三方提出异议导致租赁权利受到质疑,或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不再向公司出租房屋,相关营业部需重新选择经营场所,从而导致额外搬迁成本或影响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1、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扩大业务规模,优化业务结构,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受宏观经济及货币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行情变化、证券市场竞争环境变化、政策和法律法规变化以及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影响,募集资金运用的进度及收益均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发行股票后,募集资金使用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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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产生效益之前,公司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公司现有业务。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所增长的情况下,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2、股东资格无法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风险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相关监管规定,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因此,投资者存在购买公司股份达到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标准,而股东资格未能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风险。

3、股东股权质押的风险

截止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国控运营及子公司国控投资、邯郸鹏博等3名股东合计持有的公司57,655.25万股股份设定了质押,该等质押股份总数占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1.00%。若相关股东不具备清偿能力而导致约定质权实现,将导致其股东甚至主要股东变更的风险。具体的情况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起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之“(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的相关内容。

4、部分员工缴纳机关事业流动人员养老保险的风险

由于历史原因,公司部分员工养老保险参保类型为机关事业流动人员养老保险,相应缴费基数及比例参照《河北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冀人发字[1996]33号)《河北省人事厅关于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人发字[1997]20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上述规定为该部分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

在政府部门推动机关事业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后续对机关事业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进行改革或公司在深入研究调研后能够制定合理方案并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公司将依照政府部门出台文件或国资监管部门批复,为上述员工变更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此公司承担的社保支出可能会有所增加,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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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风险

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对社会经济秩序、各行各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也造成了证券市场一定程度的波动。尽管国内已有效控制新冠疫情,但若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持续蔓延且得不到有效控制,或者今后出现其他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均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速推进

1、宏观经济持续增长促进证券行业发展

平稳增长的宏观经济是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业快速发展的源动力。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发展既受到宏观经济的大环境影响,同时又反作用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0年-202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412,119亿元上升至1,015,986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9.44%。2010年-202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109元增长到43,834元,年均复合增长率8.66%。我国宏观经济的持续增长,为企业持续盈利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国“十三五”规划中提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在提高发展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中国仍将是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经济体之一。当今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阶段,增长保持相对稳定,当前主要任务是加快经济转型,推进供给侧改革。证券市场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空间依然很大。

2、产业政策导向有利于证券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市场成立伊始就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近年来,国家对于证券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加大,政府大力推动金融服务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导向非常明确,先后推出一系列政策推动证券行业发展。

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建设多渠道、广覆盖、严监管、高效率的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拓展期货市场,着力优化市场体系结构、运行机制、基础设施和外部环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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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交易方式多样、投融资工具丰富、风险管理功能完备、场内场外和公募私募协调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规范透明、稳健高效、开放包容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从建设现代投资银行、支持业务产品创新和推进监管转型三个方面明确了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政策的推出为证券市场进一步改革创新、规范运行提供了巨大支持。

2014年5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业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明确提出到2020年,证券行业总资产、管理客户资产等主要指标实现年均20%-30%的增长,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成为国内金融体系中举足轻重的产业,成为国民经济转型的重要驱动,实现行业与经济社会和谐共进和可持续发展。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资本市场发展提出了“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等目标,并涉及包括股票及债券发行交易制度改革、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改革、降低杠杆率等多项具体工作。2016年3月,国家发布了“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杠杆率。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健全转板机制和退出机制。完善债券发行注册制和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加快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开发符合创新需求的金融服务,稳妥推进债券产品创新,推进高收益债券及股债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服务。“十三五”规划为证券市场未来五年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2017年10月,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升,直接融资功能加快完善,防控金融风险的能力逐步增强,我国证券行业发展迎来新机遇。

2018年10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指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交易制度,引导更多中长期资金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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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召开,指出要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坚持稳中求进,以科创板改革为突破口,加强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完善基础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扎实培育各类机构投资者,为更多长期资金持续入市创造良好条件,构建良好市场生态,增强资本市场的活力、韧性和服务能力,使其真正成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国家产业政策对证券行业的支持,对证券行业未来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证券市场业务创新促进行业发展

随着国内居民收入水平的上升,人民财富的不断积累,投资者对于财富保值增值的需求和投资渠道多样化的要求逐渐提高。投资者对于证券投资品种选择需求已不仅局限于传统的股票和债券,对其他证券投资品种以及衍生产品的需求也相应增加,成为推动证券业不断创新的动力之一,也为证券公司的创新业务发展开辟了新的成长空间。

2013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通过成立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2013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股转系统、股转公司及挂牌公司的法律地位;此后,股转公司公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相关业务细则。这些都为全国场外市场建设从区域性试点转为面向全国的规范运行奠定法律基础。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股转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

2013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标志着创新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正式推出已具备制度基础。

2013年8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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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加快银行资金周转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将进一步拓宽资产证券化业务空间。

201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2014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工作全面启动。2014年4月,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发表公告,决定原则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2014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2014年1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联合公告,宣布沪港通下的股票交易将于2014年11月17日开始。沪港通的推出是中国证券行业迈向市场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的一大步。

2015年1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所试点,试点范围为上证50ETF期权。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2月上市交易上证50ETF期权合约品种。2015年4月,上证50和中证500指数期货挂牌上市。中国衍生品市场进一步完善,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丰富的风险管理工具。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填补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上法律法规的空白,意味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将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2015年7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该办法解决了券商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业务的诸多难点,使中小微企业的股权融资空间得到极大的拓展。

2016年1月8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旨在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促进绿色发展、推动节能减排、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应对气候变化、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等支持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助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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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联合公告,批准于2016年12月5日正式启动深港通;在沪港通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深港通的启动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在法制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方向上又迈出了坚实一步,对提升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11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2019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首批公司上市,中国资本市场迎来了一个全新板块。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明确公司债公开发行以及企业债发行实行注册制。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资本市场步入存量市场改革新阶段。2020年7月27日,新三板精选层首批公司挂牌上市。中国证券市场的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证券行业未来可以逐步摆脱对于传统业务的依赖,利用创新产品提高行业利润水平。

4、国家积极鼓励发展直接融资市场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融资主要依靠银行贷款,间接融资占比很高。近年来,随着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直接融资比例仍然处于较低水平。

2015年1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金融结构的实施意见》,这是大力推进直接融资发展的重要政策文件。2016年3月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杠杆率。2019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到“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在全面深化改革,发展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业,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产业政策支持下,我国证券业将迎来创新发展的良好机遇。

根据Wind资讯,2018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总额为224,920亿元,直接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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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规模占比13.30%;2019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总额为255,800亿元,直接融资规模占比进一步上升至14.10%;2020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总额为348,633亿元,直接融资规模占比进一步上升至15.31%。

5、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速推进

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日臻完善,证券行业外部市场约束和内控约束并举,良性发展。同时,我国资本市场仍属于新兴市场,并处于不断创新发展的过程中。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无论是在市场规模,还是在多层次市场的深度广度上都存在较大差距,发展前景非常广阔。未来几年,为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实现资本市场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将持续推进,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运行机制逐步完善,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场外市场将得到大力发展,这都将为中国证券业快速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施展舞台和发展空间。

(二)发行人稳健经营,形成自身竞争优势

公司多年来持续稳健经营,不断深化改革、夯实基础、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公司核心竞争力快速提升,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河北省内区域经济优势特别是雄安新区规划和建设,为公司长期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1)河北省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发展不均衡,为公司发展提供了机遇

河北省经济体量大,具备雄厚的经济基础,但资本市场发展与经济体量相比相对滞后,未来上升空间巨大。2020年,河北省GDP总额达3.62万亿元,全国占比3.56%,位居全国第12位。但河北省的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截至2020年底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量只有61家,全国占比1.45%,与东南部发达省份相比,差距巨大,“一大一小”的矛盾日益突出。

近年来,针对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发展不均衡的突出问题,河北省陆续出台文件,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加大企业上市资金扶持,优化资本市场环境,为公司做大做强做优带来了发展机遇,为公司各项业务的持续扩张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近年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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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交易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多项业务的起步和发展,均有效依托了河北省内高净值客户资源,转型升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提出,为公司发展提供了机遇

京津冀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吸纳人口最多的地区之一,也是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京津冀协同发展,是新形势下提升和完善首都功能、打造新的首都经济圈,推进区域均衡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需要,是促进环渤海经济区发展的重大国家战略。河北省面临着京津向河北疏解功能、转移产业、辐射要素的巨大机遇,在河北省经济调结构、促转型、谋发展的政策推动下,资本市场将会大有作为,这为财达证券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

公司享有立足河北、熟悉河北的区位优势,借助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公司以服务河北融入京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大局为切入点,充分借助北京、天津在人才、信息、资金、资源和政策等方面的优势,通过设立北京分公司、投资银行北京分部、加大期货公司资金投入完善服务功能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资本中介功能,积极加强服务实体企业、服务河北经济发展的力度,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3)规划建设雄安新区,为公司跨越发展带来机遇

设立雄安新区,是党中央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继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具有全国意义的新区,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是河北千载难逢的重大历史机遇。雄安新区肩负着集中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探索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新模式、调整优化京津冀城市布局和空间结构、培育全国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的历史重任。

公司自2002年成立以来,定位于立足河北,辐射全国的经营发展理念,主要业务、骨干团队、分支机构均位于京、冀区域内,长期深耕河北证券市场。作为唯一在河北省注册的证券公司,积极参与雄安新区建设,切实肩负起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公司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一方面,新区本身的机制体制活力倒逼公司自身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加速公司能力提升和内涵发展,培育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新区建设将吸引大量投资者,提升河北金融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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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业辐射带动功能,公司将以此为契机,加快推进机制体制改革创新,服务更多投资者,实现公司做大做强做优,跨越发展。公司自2018年开始,已与证券日报社等机构成功联合主办两届雄安新区投融资发展论坛,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认可。综上所述,河北省目前所面临的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机遇将为公司未来业务经营长期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2、强大的政府扶持和股东背景,成为公司发展最强有力的保障,为公司发展提供了支撑公司是河北省内唯一法人证券公司,多年来,各级领导对公司多次开展深入调研,指导公司更好的发挥券商的资本中介功能。2016年,公司首次被列入《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支持公司做大做强做优,河北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对公司寄予厚望。公司通过股权融资,陆续引入唐钢集团、国控运营、河北港口等多家大型国有股东,资本实力得到了提升,资本结构进一步优化。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河钢集团,是多年位居世界500强的大型国有企业,有着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深厚的企业文化底蕴;国控运营是河北省政府和河北省国资委打造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投融资平台,承担着国有资本运作、国企重组整合、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企改革发展投融资、省政府专项任务等“五大功能”;河北港口是集港口建设、开发,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以及投融资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作为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与上述大型国有企业建立了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为公司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撑。

3、公司已经形成立足河北、辐射东部、进军全国的分支机构网络发展态势,为传统经纪业务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

证券经纪业务是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公司实现盈利的重要支撑。公司积极开拓河北省市场空间,深耕省内市场需求,具备较高的网点覆盖率。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在我国13个省、直辖市共计设立112家证券营业部,其中在河北省内设立93家证券营业部,覆盖省内11个地级市和主要发达县域地区,为推动省内证券市场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同时,公司在河北省内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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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覆盖率和合理的网点布局,有效地促进了公司在省内品牌认知度的提升。2018年至2020年,公司在河北省内总成交量占比常居首位,具有较为显著的区域优势。除河北省内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外,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还分别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福建、河南、江苏、安徽、湖南、黑龙江、海南、山东等12个省、直辖市设立了19家证券营业部,形成了立足河北、辐射东部、进军全国的营业网点布局。

在进一步巩固传统经纪业务的同时,公司积极探索并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客户业务办理需求的互联网化,利用互联网开放、便捷、高效的优势,逐步将柜台业务由线下办理向网络化、无纸化、自助化转型。同时,为适应行业创新业务的不断加速推出,公司持续推进自身经纪业务的转型发展,一方面,加大力度巩固传统经纪业务通道服务竞争优势;另一方面,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设计能力,并扩大金融产品的引进力度和规模,完善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流程,丰富金融产品线,持续推动并逐步实现零售经纪业务向销售交易业务的转变。此外,为有效改变公司以散户为主的客户结构,成功上线了PB(Prime Brokerage主经纪商)交易系统。今后,公司将在合规运营的前提下,加强保险、信托、基金等机构客户的服务能力,完善PB交易系统服务功能,力争尽快成为公司经纪业务新盈利增长点。

4、公司全面的业务领域布局和协同发展战略有效促进了市场竞争力持续提升,并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随着我国证券行业的持续发展,传统经纪业务的佣金费率持续下滑,券商的竞争焦点逐步从经纪业务通道服务转向综合化金融服务。

(1)紧抓行业创新发展机遇,业务功能日臻完善

公司在持续巩固自身传统经纪业务竞争优势的同时,积极申请全业务牌照并加快推进各项业务的协同发展。2009年11月,公司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2012年6月,公司取得融资融券、资产管理和证券承销业务资格;2013年2月,公司取得保荐机构资格;2013年5月,公司取得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和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并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取得股票质押回购、债券质押报价回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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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主办券商、新三板做市商、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互联网证券、港股通等多项业务资格,业务功能日臻完善,业务结构不断优化,成功实现了全牌照运营,服务客户、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地方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实现了由经纪类券商向综合类券商的重大跨越,极大地提升了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2)创利能力逐步显现,成长性良好,具备较大的发展潜力

2016年,公司制定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三五”(2016-2020)规划》,提出了在严把风控、强化管理、拓展市场、提升服务,在做精、做细、做优、做强经纪业务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创新业务,持续优化业务结构,大力加强经纪业务与各项新业务的协同联动,全面推进“大营销”、“大资管”、“大投行”策略的落地实施。通过五年时间的努力,把公司发展成为功能完善、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效益显著的具有区域特色的证券公司。目前,公司的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期货等业务正处市场培育、团队建设、资源积累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刚设立,基金管理、境外市场等多项创新业务还未涉足,正在筹建。随着公司深化转型,优化布局,大力推动业务结构战略调整向纵深开展,各项业务之间的协同效应将逐步显现,潜力巨大。公司将持续积极拓展全业务领域布局、协同发展战略并开展集团化经营,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实力,秉持“做一流券商,建金融高地,铸百年财达”的企业愿景和发展梦想,逐步打造一支视野立体化、核心能力特色化的团队,并辅以良好的市场化激励机制,以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努力打造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5、秉承扎实稳健经营风格,持续为客户实现中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公司始终牢固树立“合规促发展、风控增效益”的价值理念,合规风控意识不断强化,合规风控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持续为股东创造稳定回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公司树立全面合规的意识,“稳健、合规”是公司一贯秉承的发展理念。公司建立了合规管理机制,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把合规性要求融入各业务运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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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合规管理与公司业务发展紧密结合。

公司高度重视全面风险管理,搭建了适合业务实际、执行有力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通过全面规范和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全面、科学的业务条线风险指标体系,组建了专业的风控团队,引进了能够满足日常风险计量、监测和报告需求的风险管理技术系统,对各主要风险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有效的应对机制。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稳健,可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主要风险,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实现风险管理与提高效益的协调、统一。

(三)发行人发展前景总体评价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速推进,发行人具有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若本次成功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按计划投入,将进一步增加公司各项业务的竞争实力。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财达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规则(试行)》,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财达证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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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

内核负责人签名:

****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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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公司授权****、****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发行股票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人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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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情况及承诺事项的说明

(创业板项目首次申报材料中该附件二必须制作红头(带文号)文件)(科创板项目该附件二需单独出具,删除“附件二”字样并将word文件命名为“3-1-7 保

荐机构关于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在审企业情况及承诺事项的说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担任XX股份有限公司XX项目的保荐代表人XX、XX的相关情况作出如下说明:【若承诺事项为“是”,请在

备注栏说明相关情况,格式为××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等)项目于20××年××月在××板上市,请备注最近3年内的全部发行完成的项目(

年为自申报日之前

个月计算,如受理后历次更新本说明的请按本说明报送日之前

个月计算)】

保荐 代表人注册时间在审企业情况 (不含本项目)承诺事项是/否备注
8888-88-88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家 ××××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最近3年内是否有过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创业板××家 ××××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最近3年内是否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如“是”见上方提示
科创板××家 ××××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8888-88-88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家 ××××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最近3年内是否有过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创业板××家 ××××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最近3年内是否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如“是”见上方提示
科创板××家 ××××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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