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作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2020年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尽责、忠诚地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并独立作出判断,并对关联交易、经营管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提出了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起到了推动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0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0年度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8次,召开股东大会6次(含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参加会议情况如下表:
董事会 | 股东会 | ||||||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应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 亲自列席次数 | 请假次数 |
郑新芝 | 18 | 18 | 0 | 0 | 6 | 5 | 1 |
许萍 | 18 | 18 | 0 | 0 | 6 | 6 | 0 |
王志强 | 18 | 18 | 0 | 0 | 6 | 4 | 2 |
林金堂 | 18 | 18 | 0 | 0 | 6 | 6 | 0 |
肖阳 | 18 | 18 | 0 | 0 | 6 | 5 | 1 |
王敏 | 18 | 18 | 0 | 0 | 6 | 4 | 2 |
邓乃文 | 18 | 18 | 0 | 0 | 6 | 6 | 0 |
(注:1、邓乃文先生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选为公司独立董事,并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补选为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2、2021年3月25日郑新芝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
公司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均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年度,经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的认真审核,我们发表了独立意见;
1、2020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我们就
提名林喆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策略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经审阅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未发现候选人有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情形。经审查候选人以往的工作经历和工作表现,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候选人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本次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聘任林喆先生为公司策略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同意提名林喆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0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预计的 2020 年度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及接受劳务等均是基于公司正常业务开展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是可行的。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续聘华兴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我们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较早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公司设立起,一直承担着公司的定期报告审计、临时专项审计、公司收购审计任务等,对公司的历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资料比较了解;且在对公司的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度审计机构。
对于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表示认可。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对于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的规定,能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涵盖法人治理、经营管理、生产活动等各个环节,具有较为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有效地控制了公司内外部风险,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出具的《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对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核查,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对于关于确认 2019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度实际薪酬均未超过《公司董事、监事酬管理制度》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规定范围,相关薪酬支付情况符合公司实际。
关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确认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附属企业 2019年末经营性资金往来余额为人民币 291,547.53 万元,均为日常经营性业务往来所需发生的。公司不存在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经核查,公司2019年度与中华映管关联方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略有超出预计金额,主要原因为子公司特定机种出货量较预期增加,生产所用的客户认证材料(由关联方供货)使用量超出预计,2019 年度模组生产消化剩余库存超出原预计数量,增加数 326 万元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 2019 年度与持股 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未超出预计金额。经核查,2019 年,公司与中华映管及其相关方发生的
日常经营涉及的原材料采购、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均低于 30%,未达到触发相关承诺约定的条件。2020 年,预计公司与中华映管及其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系满足客户指定的采购需求。与持股 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系日常购销业务及工程。相关关联交易行为属公司正常业务,没有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审核程序合法。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报告期内,审批通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 91,500 万元;报告期末累计审批并尚未到期的担保额度为104,500万元;报告期末累计发生并尚未到期的担保金额为 47,289 万元,占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 9.70%。上述担保均严格履行了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关于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就公司证券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予以规范。公司相关投资及处置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关于董事会对于 2018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我们审阅了《董事会对 2018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及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核报告,认为《董事会对 2018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该说明无异议。
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事项,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事项的专项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所涉事项的专项说明,并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快解决该审计报告涉及的相关事项,努力降低和消除不利影响,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2020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储备授信额度,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支持公司生产经营。本项业务的开展可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同意该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对该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盘活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可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影响公司对用于融资租赁相关的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未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价格公允;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次拟开展的融租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
4、2020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豁免股东承诺的议案,我们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豁免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豁免承诺有利于国有股东在司法程序的股权最终未成交且受益权未有意向的非关联国有企业进行受让的情况下,积极推进以股抵债等事宜,能够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稳定性,提升公司的资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切实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豁免福建电子信息集团就受让渤海信托受益权事项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福建电子信息集团、兴证证券资管-工商银行-兴证资管鑫众 5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福建省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回避表决。
5、2020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
全资子公司处置金融资产的议案,我们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及投资管理部门根据证券市场情况,以不低于 30 元新台币/股的价格择机出售子公司持有的台湾上市公司敦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787,521 股。本次处置金融资产主要目的为规避证券市场投资风险,收回投资资金。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债权债务转移事项,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债权债务转移有利于理顺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我们认为该事项是公平、公正、公开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债权债务转移。
6、2020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公司资产质量,聚焦优势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关于股东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及担保事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审批的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合计人民币53,000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间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人民币 107,351 万元;报告期末已审批的相关担保额度合计人民币 144,5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人民币 85,34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17.50%,占公司2020年 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20.52%。上述担保均履行了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的专项说明,我们认为: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在报告期末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日常经营业务开展所致,公司已按照规定履行了日常关联交易的审议及披露程序。请管理层严密监控与上述股东及其关联方账款的回款情况,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的规定,能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关于公司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标准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充分有效地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相关审议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修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8、2020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就本次会议的相关实现我们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科立视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财务资助按照公司2019 年度平均资金成本及市场水平确定,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技术副总经理的议案,经审阅公司本次聘任的技术副总经理曾志远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均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审查,上述技术副总经理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工作表现,确认其具备履职能力,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曾志远先生为公司技术副总经理。
关于公司技术副总经理薪酬的议案,我们认为:曾志远先生的薪酬方案是在曾志远先生加入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时根据同行业同级别关键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以及其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制定的,符合同行业同级别关键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有利于公司未来在关键核心技术方面不断突破和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曾志远先生担任公司技术副总经理后的薪酬方案与其担任华佳彩技术副总经理的薪酬方案保持一致。
10、2020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就本次审议的议案及有关事项,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及担保事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同意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11、2020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股东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同意公司向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财务资助按照公司2019年度平均资金成本及市场水平确定,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2、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我们发表了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陈瑜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并就有关问题向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均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审查,上述副总经理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工作表现,确认其具备履职能力,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陈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
战略委员会共召开一次会议,林金堂先生作为第八届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报告期内公司发展战略认真参与战略委员会的研究论证。报告期内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长远的发展。
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郑新芝先生、许萍女士、王志强先生作为第八届审计委员会委员,对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与监督;对公司定期的财务报告进行的审核,对公司审计计划及财务报表资料进行审阅,并与年度审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提名委员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林金堂先生、肖阳先生、王敏先生、邓乃文先生作为第八届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本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责,在董事补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中,认真审核候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向董事会提名合格人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了六次会议,郑新芝先生、王志强先生、肖阳先生、王敏女士作为第八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要求,积极了解公司的薪酬体系,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及薪酬标准进行研究,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确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其承担风险、压力、责任相符合。对公司及子公司薪酬体系改革进行审核,确保相关薪酬体系切实可行,对认真、勤勉工作的优秀员工能够起到激励及留才作用。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勤勉独立,有效履职
报告期内,我们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董事会会议审议决策的重大议案,均事先认真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并主动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问,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谨慎、
忠实、勤勉地服务于全体股东。
2、监督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积极协助和检查监督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上,对公司2020年度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进行监督。
3、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日常经营管理的监督
报告期内,我们积极与公司管理层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了解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和公司治理情况,充分有效地发挥独立董事的职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客观、合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考察和建议
2020年,我们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展等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并对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了独立意见和相关专项说明。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能,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我们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并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事项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4、其他说明事项:(1)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补选邓乃文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于2020年1月
16日审议通过补选邓乃文为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2)独立董事郑新芝先生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3月25日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
以上是我们在2020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2021年度,我们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不断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为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为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做出贡献。作为独立董事将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在2020年度工作中给予的支持,我们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第八届独立董事:
郑新芝 许萍 王志强 林金堂 肖阳 王敏 邓乃文
日期: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