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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映: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9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兴审字[2021]21000420015号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合并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11,360,443.24元,本年度合并年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6,448,460,140.35元,母公司年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923,919,407.71元。

2020年,公司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整合与发展速度,最终实现2020年度扭亏为盈的经营目标。但因2018年及2019年公司连续两年亏损,2020年末可供分配利润仍为负值,故拟定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0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1、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2020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的规定,能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 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内部控制制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涵盖法人治理、经营管理、生产活动等各个环节,具有较为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有效地控制了公司内外部风险,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出具的《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四、 关于确认2020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度实际薪酬均未超过《公司董事、监事酬管理制度》规定范围。2020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曾志远先生其薪酬方案与其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华佳彩有限公司技术副总经理的薪酬方案保持一致。曾志远先生加入华佳彩时的薪酬方案是根据同行业同级别关键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以及其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制定,其薪酬超过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司副总经理薪酬范围,但是公司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除曾志远先生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实际薪酬均未超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规定范围。

五、 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均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情况,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此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六、 关于公司2021年度申请融资租赁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盘活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可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影响公司对用于融资租赁相关的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未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价格公允;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此次拟开展的融租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

七、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通过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报告期内,审批通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103,000万元;报告期末累计审批并尚未到期的担保额度为163,000万元;报告期末累计发生并尚未到期的担保金额为48,716万元,占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8.88%。上述担保均严格履行了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八、 关于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及投资管理部门根据证券市场情况,以不低于30元新台币/股的价格择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映科技(纳闽)有限公司持有的台湾上市公司敦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545,以下简称“敦泰”)无限售流通股787,521股进行处置。最终,上述股票于2020年9月4日通过二级市场以平均32.08元新台币/股的交易价格成交,回收资金约人民币588万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就公司证券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予以规范。公司相关投资及处置未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九、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 关于公司2021年度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能及时按照要求完成公司各项审计任务,基于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发展和审计业务连续性的综合考虑,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审计机构(含内部控制审计)。

十一、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二、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华佳彩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主要系支持华佳彩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益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我们同意此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十三、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 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许萍、王志强、林金堂、肖阳、王敏、邓乃文

2021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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