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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宏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9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于2017 年7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非上市企业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有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并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未超过50%且对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未超过50%。

二、审批程序

2021年4月8日,公司召开了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董事会审议权限内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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