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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宏立:关于向客户提供质押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9

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1-040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客户提供质押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开展,帮助客户解决融资付款问题,加快公司资金回笼,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开展合作,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客户采用按揭贷款结算模式(买方信贷)销售产品。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客户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

本次拟担保情况具体如下:公司客户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莲永英”)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23万元的银行贷款;公司客户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钢垚”) 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14万元的银行贷款;公司客户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南锦发”) 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4万元的银行贷款。上述贷款期限均为12个月,贷款资金将专项用于向公司支付设备购买款,公司为上述3笔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关联方李欢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此次购买公司所有产品做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邢金杰先生为其项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此次购买公司所有产品做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关联股东徐浪、刘发贤、李龙胜为其项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此次购买公司所有产品做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李欢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街头镇石材产业园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新型环保建筑材料、陶瓷用原料加工;石膏砂浆、砂浆的生产、加工与销售;花岗石矿的尾料、石材厂生产的废料、石粉的筛选与加工;固态处理及二次综合分类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自然人李欢持股99%、刘方军持股1%,李欢为五莲永英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

2、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960,060.66
负债总额481,204.03
应付账款480,597.05
应交税费606.98
净资产1,478,856.63
项目2020年度
营业收入1,716,514.18
利润总额478,856.63
净利润478,856.63

五莲永英资产负债率为24.55%,未超过70%,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与公司关联关系

被担保人系公司客户,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4、资信情况

经核查,五莲永英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09月23日法定代表人:邢金杰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东新村村北注册资本:壹亿元整经营范围:加工、销售:透水砖、粉煤灰蒸压砖、页岩砖、水泥制品、混凝土预制结构;销售:沙石、商品混凝土、建筑材料、环保材料;环保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山体修复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桥梁工程、房屋拆除(以上均不含爆破);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建筑垃圾清运;废旧物资回收及利用(以上范围均不含危险化学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普通货物运输;钢结构生产、安装;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青岛钢垚由企业法人青岛钢垚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邢金杰、魏丙玉出资设立,青岛钢垚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2%、邢金杰持股43%、魏丙玉持股5%,邢金杰为青岛钢垚实际控制人。

2、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0,818,472.92
负债总额6,051,299.62
流动负债6,051,299.62
应付账款1,013,467.31
应付职工薪酬32 ,443.43
应交税费-51,281.21
其他应付款5,056,670.00
净资产4,767,173.30
项目2020年度
营业收入14,533,042.02
利润总额1,665,173.30
净利润1,665,173.30

青岛钢垚资产负债率为55.93%,未超过70%,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与公司关联关系

被担保人系公司客户,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4、资信情况

经核查,青岛钢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4月9日法定代表人:徐浪注册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鹅公镇镇田村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建筑用花岗岩开采(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日);建筑用石料、机制沙加工、销售;建筑装饰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土木工程施工;建筑用材料、机电设备、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股权结构:定南锦发由自然人刘发贤、徐浪、李龙胜出资设立,刘发贤持股30%、徐浪持股35%、李龙胜持股35%。

2、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25,458,901.88
负债总额2,500,000.00
其他应付款2,500,000.00
净资产22,958,901.88
项目2020年度
营业收入7,171,227.81
利润总额1,604,656.32
净利润1,604,656.32

定南锦发资产负债率为9.82%,未超过70%,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与公司关联关系

被担保人系公司客户,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4、资信情况

经核查,定南锦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五莲永英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担保方: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担保金额:壹佰贰拾叁万元人民币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5、担保期限:12个月

6、担保范围:本次公司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此次购买公司所有产品做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欢先生为此项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合作银行、客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二)公司与青岛钢垚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担保方: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

3、担保金额:壹佰壹拾肆万元人民币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5、担保期限:12个月

6、担保范围:本次公司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

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此次购买公司所有产品做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控制人邢金杰先生为此项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合作银行、客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三)公司与定南锦发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以此次购买公司所有产品做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关联股东徐浪、刘发贤、李龙胜为此项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合作银行、客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扩展、同时有利于销售货款的回收,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客户此次融资贷款项只能用于向公司支付货款,客户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欢同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风险总体可控,符合公司利益,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能够有效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挖掘客户资源。公司通过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将担保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五莲永英、青岛钢垚、定南锦发目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风险总体可控,提供上述担保对公司的财产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监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六、独立董事意见

买方信贷作为公司的一种销售模式,有利于公司拓展市场、开发客户资源,公司仅对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同时要求被担

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以防控风险。公司此次为客户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定南县锦发石料有限公司提供买方信贷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益。公司董事会审议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相关事项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有利于货款的回笼,改善经营性现金流且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客户融资款项只能用于向公司支付货款,并提供相应反担保措施,风险总体可控,符合公司利益;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此次担保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未损害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无异议。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执行的对外担保余额为859.5万元(不含本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97%,公司未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已提供的对外担保中存在一项逾期担保,公司已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同时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截至公告日,相关诉讼已胜诉,被担保人尚需向公司支付187.56万元及资金利息。

九、备查文件

1、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都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5、被担保人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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