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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创业: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9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前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定楷先生因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2021年3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相关人员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2021年4月8日,朱定楷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以下简称“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号,朱定楷先生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他人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青海监管局决定:对朱定楷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8万元罚款。

朱定楷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和青海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朱定楷先生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前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朱定楷先生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不涉及公司资金,上述处罚决定仅涉及朱定楷先生个人,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产生影响。

目前,朱定楷先生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上述处罚决定不会导致公司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朱定楷先生本次所受行政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5.1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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