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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9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如下:

1、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行业经营环境、公司经营状

况、股东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投资资金需求、公司及子公司偿付能力或资本充足率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之间的关系,制定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分红标准和比例明

确且清晰,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并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后,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并且能够有效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要求。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的反应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实际执行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和认可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切实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职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综上,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目前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存放并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情况进行了及时的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公司编制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

独立意见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了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各候选董事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本次换届选举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审查,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建波先生、李朝峰先生、李怡丹女士、郭朝阳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光宇先生、罗运柏先生、王瞻先生;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李建波先生、李朝峰先生、李怡丹女士、郭朝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李光宇先生、罗运柏先生、王瞻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具备申请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我们对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发表同

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认购方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吸附材料产业园符合改扩建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将使公司业务从分子筛吸附剂领域延伸到分子筛催化剂领域,进一步完善产品结构,有利于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有助于公司中长期健康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我们认为预案的实施有利于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有助于公司中长期健康持续发展,符合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 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董事会编制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我们认为《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

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将使公司业务从分子筛吸附剂领域延伸到分子筛催化剂领域,进一步完善产品结构,有利于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有助于公司中长期健康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 关于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

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的认真分析和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后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 关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编制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及附注、《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出具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2018年度-2020年度》,认为公司编制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公允反映了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 关于《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认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并编制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 关于公司投资建设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投资建设吸附材料产业园改扩建项目,系出于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瞻、罗运柏、李光宇

2021年4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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