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国联集团、国联环保及国联财务申请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义:
1.华光股份:指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惠联热电:指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
3.惠联垃圾热电:指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
4.国联集团:指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国联环保:指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6.国联财务:指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为惠联热电及惠联垃圾热电向国联集团、国联环保及国联财务申请贷款,2011年预计金额详见下文。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华光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上关联董事王福军、蒋志坚、张伟民回避了表决。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项关联交易中惠联热电发生的关联交易还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和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向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2011年预计发生金额如下:
1、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金额
类型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贷款转账 不计利息 19000
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还贷借款 不计利息 15000
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 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 17500
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贷款 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 19000
2、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金额
类型
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还贷借款 不计利息 5000
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 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 5000
由于国联环保是华光股份的控股股东、国联财务和华光股份属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国联集团控制,,因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了《规则》要求的信息披露标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与会参与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该项议案。
其中惠联热电与国联集团、国联环保和国联财务有之间的关联交易,还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1、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2)企业类型:国有独资公司
(3)法定代表人:王锡林
(4)注册资本:800000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从事资本、资产经营,以及代理投资、投资咨询和投资服务
(6)与华光股份的关联关系: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2)企业类型:国有独资公司
(3)法定代表人:蒋志坚
(4)注册资本:16600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环保行业、能源行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及相关产业的投资;
成套发电设备、环保能源设备、普通机械及配件、五金交电的销售;环保能源设备、电站、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及相关设备的技术开发、培训、咨询服务(6)与华光股份的关联关系: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44.55%的股份
2、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刘清欣
(4)注册资本:12000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为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鱼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
(6)与华光股份的关联关系
国联集团
100% 65.85%
国联环保 国联信托
10.83%
44.95% 50.83%
5% 33.33%
华光股份 国联财务
75%
50%
惠联热电 惠联垃圾热电
三、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关联交易的目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主要是利用国联集团和国联环保的强大实力,以及国联财务在集团内部具有的资金优势,解决惠联热电及惠联垃圾热电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流动资金的需要。
2、关联交易对华光股份的影响
本次交易可以保证两家电厂的日常正常生产经营,从而取得较好的生产效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钱志新、何木云、张燕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意见:
此项关联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生产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未损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利益,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经公司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