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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通用:国机通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9

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合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各分支机构。证券部是执行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证券部有权利和义务检查和督促公司各子公司及公司各分支机构执行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四)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报告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制并提交重大信息相关报告,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收集和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联络人应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以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四)对于在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讨论的关于公司重大信息的议题,应提前做好内部信息的登记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基本原则:

(一)及时报告所有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确保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重大信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有义务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做到:

(一)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公司经理、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公司董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密,并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其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报母公司备案;分、子公司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 应当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事项为:

(一)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上交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

9.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它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和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上市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4.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5.单个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披露要求,但连续 12 个月累计发生额达到上述金额的;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诉讼、仲裁。

(四)政府补助: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且金额超过 100 万的;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因其影响的是公司净资产或总资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或者净资产 10%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重大合同: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3.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六)战略框架协议签订;

(七)其他重大风险: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九条 对前款所指重大事项的报告时点:

(一)董事会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

(二)事件发生之时或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相关人员知晓此事的第一时间。

第十条 前款所指重大事项的金额标准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分、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本条(一)、(二)、(三)、(四)、(五)款标准的,应及时向母公司报告。已经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或预计发生重大事项时,各单位专业部门向公司对口部门上报事项信息,同时将相关信息汇总至本公司信息联络人处。

第十二条 各公司信息联络人应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部,书面报告应由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紧急时,可以先以电话形式上报,事后补送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证券部收到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是否予以披露做出判断,并做好重大事项报告的记录以及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无需经董事会审批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进行披露;对于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披露之前,所有涉密人员对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信息内容,各单位负责人为信息保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的组织、协调、汇总及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及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各公司联络人为本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若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受到监管部门处置的,追究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对各单位已报事项,因证券部处理延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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