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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9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收入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项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一)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四)针对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指引,《新收入准则》对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特定交易给出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本项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影响

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公司执行该准则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20年1月1日主要影响为:资产总额调增897.73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调增3,146.63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总额调减2,248.90万元人民币,其中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减2,237.03万元人民币。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21-017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1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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