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1-002证券代码:400064 证券简称:国恒3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年3月5日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3月5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战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战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盛农、邓晓、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邓小壮、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琳鸣、毛宏、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原告王战与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 确认王战对天津国恒公司享有债权本金300万元及利息712499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天津国恒公司承担。
依据: 2013年1月初,天津国恒公司需要对外借款,陈坚律请王战出300万元资金给天津国恒公司。2013年1月20日,王战通过自己的农行卡将300万元分三次汇付至天津国恒指定的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恒公司”)账户。后未予归还。2016年12月1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津国恒重整申请。重整期间,王战依法向天津国恒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对王战申报的300万元本金及利息,管理人以“证据不充分”不予确认。王战认为,王战汇付300万元之本意是天津国恒公司借款,应该得到确认。天津国恒公司也没有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可以取得王战的300万元款项而不予归还。天津国恒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实际债权债务关系,王战提供的转款对象为广东国恒公司的账户,非天津国恒公司,无法认定双方有关联性或指定收款关系。
(六)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国恒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实际债权债务关系,王战提供的转款对象为广东国恒公司的账户,非天津国恒公司,无法认定双方有关联性或指定收款关系。案件已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1年4月3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津02民初138号,判决结果如下:
案件已判决。
驳回原告王战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500元,由原告王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驳回原告王战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500元,由原告王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无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无(2021)津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