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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8

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聘任康耀伦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黄仁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沈飞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郭菊涵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聘任康耀伦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黄仁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沈飞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郭菊涵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并经查阅康耀伦先生、黄仁杰先生、沈飞先生、郭菊涵女士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技能、职业素质和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康耀伦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黄仁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沈飞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郭菊涵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二、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并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保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性、积极性与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并认为:公司关联方上海惠泰纸品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房产抵押,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 《关于公司拟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拟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同时由全资子公司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五、 《关于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并视银行具体业务要求追加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并视银行具体业务要求追加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的议案》,并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同时由全资子公司

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并视银行具体业务要求追加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的议案》。

六、 《关于公司拟向兴业银行上海徐汇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拟向兴业银行上海徐汇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议案》,并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兴业银行上海徐汇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议案》,因上述议案超出董事会审议权限,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拟向上海浦发银行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拟向上海浦发银行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同时由全资子公司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上海浦发银行嘉定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八、 《关于公司拟向交通银行上海静安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拟向交通银行上海静安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同时由全资子公司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是

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交通银行上海静安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九、 《关于公司拟向上海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关于公司拟向上海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议案》,并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上海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议案》,因上述议案超出董事会审议权限,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议案》,并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惠展电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竞达、邓学敏、WANG LEI

2021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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