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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国际: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8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公司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报送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对外发布文件前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防止泄露内幕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等;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上述第(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内幕信息还应当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公司被收购;

(二) 重大资产重组;

(三) 证券发行;

(四) 合并、分立;

(五) 股份回购;

(六)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 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证券交易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制度第十二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事业部、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登记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条 在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采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员工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应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二)未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的;

(四)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第二十五条所述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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