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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做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 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二、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确认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2020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中所披露的内容无异议。

三、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对《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就本议案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该所自聘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保持独立性,并且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履行充分、恰当。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宋德顺先生,副总经理李云生先生、朱学新先生、季玉栋先生、张家启先生、姚永鑫先生、陈西安先生,董事会秘书肖树彬先生,财务负责人冯丽萍女士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均为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考核情况进行了认真地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宋德顺先生,副总经理李云生先生、朱学新先生、季玉栋先生、张家启先生、姚永鑫先生、陈西安先生,董事会秘书肖树彬先生,财务负责人冯丽萍女士的考核结果是公正的、客观的,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考核结果。

六、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形成了以公司环境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系统控制制度、信息系统控制制度、信息传递控制制度、内部审计控制制度为基础的、完整严密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上述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尚贤 周阳敏 武龙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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