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1年3月17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7日14:00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4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7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司文培先生主持。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264,604,2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361%,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0.8072%。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64,358,2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078%,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0.7785%。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24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83%,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
0.0286%。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8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83%,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0.0286%。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叶慧敏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4,402,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7%;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64,402,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7%;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02,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7%;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02,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7%;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862%;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02,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7%;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02,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7%;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862%;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度对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3,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3846%;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61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862%;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度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02,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7%;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862%;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3,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6.3846%;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61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862%;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02,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7%;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862%;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通过选举陶海荣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02,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7%;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862%;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并通过《关于拟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02,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7%;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3%;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862%;反对20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1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涉议案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3月1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叶慧敏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