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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生物: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7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于2021年4月6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33名转让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23民初23号《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件。现将相关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2019年10月28日,公司就股权转让一案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公司收到(2019)新2301民初7640号《昌吉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经法院审查,该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审理。

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域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爱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4月9日,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载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锦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汉富满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汉富融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巧夫、北京天星盛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召廷、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昆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笛信投资管理事务所、张惠玲、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

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爱平、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7640号民事裁定,向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764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不服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7640号民事裁定,向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7640号民事裁定书,即该案继续由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10月13日,新疆昌吉州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4月16日、2020年8月28日、2020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2019-123、2020-025、2020-071、2020-098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主要内容

公司诉公司与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锦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桂国平、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汉富融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巧夫、上海载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星盛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召廷、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昆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罗爱平、广东联顺佳工程有限公司、郑昆石、深圳市卓益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域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笛信投资管理事务所、张惠玲、张伟华、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烟台汉富满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刘柏权、华中(天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昌吉州中院2021年3月2日立案。本案案号为(2021)新23民初23号。

三、本次收到的传票主要内容

案号:(2021)新23民初23号案由:股权转让纠纷被传唤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传唤事由:开庭审理应到时间:2021年4月26日10时30分应到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其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六、备查文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3民初23号《传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2新23民初2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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