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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8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经营情况稳健,财务状况稳定,具备偿还负债能力,公司取得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申请银行授信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确认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薪酬方案的制订,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薪酬方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拟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需要。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审议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及公司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长远利益,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是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进行的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修订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2020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路国平 冯巧根 杨 雪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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