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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8

证券代码:300717 证券简称:华信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3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4月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作出了相应修订。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于2020年进行了修订,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相关条款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八)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除外。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4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的审批与决策程序。 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的审批与决策程序。 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七)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七)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须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七)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须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七)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事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过程中,可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4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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