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7号)核准,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34,500,000张(3,450,000手)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45,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9,273,584.91元及对应增值税人民币1,156,415.09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29,57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1)第00113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并于2021年3月25日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参见公司公告(编号:临2021-017)。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涉及子公司为投资主体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方便子公司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于2021年4月7日和全资子公司环荣电子(惠州)有限公司、Universal Scientific Industrial Vietnam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甲方二”)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BANK OFCHlNA (HONG KONG) LIMITED HO CHI MINH CITY BRANCH(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乙方盖章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金额(元) |
惠州厂电子产品生产项目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632648187 | 0 |
越南厂可穿戴设备生产项目 | BANK OF CHlNA (HONG KONG) LIMITED HO CHI MINH CITY BRANCH | 100000600381093 | 0 |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子慧、杨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合约之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争议,各方同意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