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聚隆景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景润”)拟将持有的蓝箭航天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箭航天”)2.89%的股份4,506,500股以2.08亿元出售给芜湖欧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完成后,聚隆景润不再持有蓝箭航天的股份。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交易受让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履约风险。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不是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
(本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2021年4月6 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朝阳
2021年4月6日
独立董事签字:
郭 澳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