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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公告(修订)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为了更好地发挥稳定公司股价的作用,2021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董事会本次审议修订稳定股价的预案等相关事宜已经得到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预案如下:
一、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一个月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票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
(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
(2)单一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
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出现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稳定股价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票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票所动用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该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若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
(2)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该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再次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金额不再计入现金分红金额。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若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
(2)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
4、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若上述措施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相关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