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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2

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21-036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80号)同意,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814,32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3,077,125元(以下元均指人民币元),扣减不含税发行费用26,432,391.3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976,644,733.63元。2021年1月27日,公司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将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月27日出具的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098952_H0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授权,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三、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2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35,897.35万元向子公司青岛青西华大基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青西华大)、上海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医检)、天津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医检)、石家庄华大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华大医检)、武汉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医检)增资及使用募集资金5,296.37万元向子公司深圳华大医学检验实验室(以下简称深圳医检)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授权,子公司青岛青西华大、深圳医检、上海医检、石家庄华大医检、武汉医检已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子公司天津医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近日,公司及上述子公司与中信证券、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1年3月5日,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万元)项目名称
青岛青西华大基因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75595269141033366,849.48青岛华大基因检测试剂生产及基因检测服务项目
深圳华大医学检验实验室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030044585985,296.37深圳医学检验解决方案平台建设项目
上海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6660015855,868.54上海医学检验解决方案平台建设项目
天津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9440340100003996199,350.47天津医学检验解决方案平台建设项目
石家庄华大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92100788012000017423,176.31石家庄医学检验解决方案平台建设项目
武汉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4425010000180000337637,536.00云数据处理系统升级项目
天津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76147455616413,116.55生物样本库建设项目
合计141,193.72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各实施主体子公司对应的募投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协议签署之日,子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公司及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及子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及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及子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焦延延、黄彪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及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子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子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及子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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