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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辉开: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2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4月1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诺思”)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津02民初414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相关方

原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素群 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波 职务:董事长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出资款人民币47,000,000元及利息(以未按时支付的出资款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足额缴付出资之日止,截止至2021年3月15日,该利息金额暂计人民币608,834.72元整。)以上请求数额暂共计人民币

47,608,834.72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3、原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根据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15日签署的《股权投资协议(二)》的约定,被告本次向原告投资人民币12,300万元,原告完成本次投资变更登记后当月,被告向原告账户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后续每个月5号之前支付人民币 2,000万元,最后一笔支付人民币 2,300万元,直至人民币12,300万元投资款支付完毕;天津诺思公司章程修正案规定被告应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协议约定分期缴付完毕出资。

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款人民币7,600万元,仍有人民币4,700万元投资款尚未支付到位,已超过《股权投资协议(二)》及公司章程修正案约定的投资款支付期限。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诉惠尔丰(中国)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事项,涉诉金额为1,911.86万元,该诉讼尚未开庭。

除此案件,公司涉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刚获法院立案受理,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为股权投资争议,如果原告诉讼请求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公司将须支付投资协议约定的出资款,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构成不良影响。对期后利润

的影响,需根据本次股权投资标的经营发展确定,目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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