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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药股份: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6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垄处告【2021】1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公司以协议形式对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市场进行划分,并变更、固定醋酸氟轻松原料药价格,排除限制了醋酸氟轻松原料药销售领域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垄断协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拟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897,850.00元;

(二)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35,124,711.2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4,022,561.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公司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二、整改情况

事件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已责令相关部门按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相关工作人员及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引以为戒,防范法律风险,守法合规经营。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罚没款合计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51%和30.30%。如处罚最终确定,预计将相应减少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44,022,561.20元。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吸取教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目前,公司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于收到正式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对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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