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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联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789号文核准,山东中农联合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联合”、“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740万股社会公众股上市的公开发行工作已于2021年3月17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Sino-AgriUnitedBiotechnologyCo.,Ltd.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28号
注册资本(发行前)8,22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春林
成立时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9日;股份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3日
邮政编码250100
电话0531-88977160
传真0531-88977160
互联网网址http://www.sdznlh.com
电子邮箱dongban@sdznlh.com
经营范围生物、化学农药、化工产品及仪器仪表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农药(不含化学危险品)销售;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

公司是于2012年9月3日由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70000018086035。根据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经中瑞岳华“中瑞岳华专审字〔2012〕第2320号”《审计报告》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142,927,946.15元为基础,按1:

0.46177113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份6,6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隶属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其专业从事农药中间体、原药及制剂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全产业链农药生产企业。公司主要产品有吡虫啉、啶虫脒、烯啶虫胺、哒螨灵等农药原药、中间体及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产品。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审计情况

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审字(2020)第371ZA11328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0.6.302019.12.312018.12.312017.12.31
流动资产101,604.9184,125.0383,239.4970,064.41
非流动资产111,575.95104,529.2295,733.2691,384.50
资产总额213,180.86188,654.25178,972.76161,448.90
流动负债104,412.8985,318.1695,043.73100,460.72
非流动负债11,972.4511,927.453,921.8718,146.15
负债总额116,385.3497,245.6198,965.60118,606.8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96,795.5291,408.6480,007.1642,842.03
股东权益合计96,795.5291,408.6480,007.1642,842.03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213,180.86188,654.25178,972.76161,448.90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上半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营业收入86,439.18136,678.24141,280.06112,175.44
营业利润9,039.0216,254.5528,302.4812,665.56
利润总额8,983.6716,268.8327,759.4612,404.68
净利润7,637.4814,713.6424,367.1410,646.7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637.4814,713.6424,367.1410,646.7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541.0614,543.6424,441.6410,627.54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上半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274.569,622.1624,266.7724,427.9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449.64-10,286.04-9,244.87-16,185.6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994.11-5,595.58-11,620.73-4,972.72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84.13-189.7322.63-288.0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645.96-6,449.193,423.802,981.46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2020.6.30/ 2020年上半年度2019.12.31/2019年度2018.12. 31 /2018年度2017.12.31 /2017年度
财务指标2020.6.30/ 2020年上半年度2019.12.31/2019年度2018.12. 31 /2018年度2017.12.31 /2017年度
流动比率(倍)0.970.990.880.70
速动比率(倍)0.710.630.560.49
母公司资产负债率(%)50.6241.5447.8470.92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4.0914.6722.2812.99
存货周转率(次)2.232.933.173.78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15,238.6328,328.5939,094.4422,657.28
利息保障倍数(倍)9.329.3311.375.09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0.641.172.953.36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32-0.780.420.41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0.170.190.010.07

2、2020年审阅情况

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致同会所审阅并出具致同审字(2021)第371A000139号《审阅报告》。公司2020年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同比变化
流动资产112,404.6984,125.0333.62%
非流动资产123,328.80104,529.2217.99%
资产总计235,733.48188,654.2524.96%
流动负债118,725.5985,318.1639.16%
非流动负债17,405.5611,927.4545.93%
负债合计136,131.1497,245.6139.99%
所有者权益合计99,602.3491,408.648.9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所有者权益99,602.3491,408.648.96%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同比变化
营业收入156,788.45136,678.2414.71%
营业利润11,867.4016,254.55-26.99%
利润总额11,830.2716,268.83-27.28%
净利润10,340.1714,713.64-29.7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340.1714,713.64-29.7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276.8014,543.64-29.34%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同比变化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792.549,622.16-29.4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431.06-10,286.04-37.4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714.82-5,595.5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7,621.00-6,449.19

(4)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项 目2020年度2019年度同比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199.86-132.26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329.98330.89-0.27%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37.1314.29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非经常性损益总额93.00212.91-56.32%
减: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29.6342.91-30.94%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63.37170.00-62.73%
减: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影响数(税后)---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63.37170.00-62.73%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总股本为8,22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2,74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老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为10,96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74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
每股发行价格:21.56元
发行市盈率:16.25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20年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1.33元(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0.94元(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20年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11.78元(按照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3.72元(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1.5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的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和在深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募集资金总额:590,744,000.00元
募集资金净额:535,337,254.48元
验资情况:致同验字(2021)第371C000139号
发行费用概算(各项费用均未不含税金额)
其中:承销费、保荐费:4,144.910400万元
审计费、验资费:679.245283万元
律师费:252.830189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424.528302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39.160378万元
发行费用合计5,540.674552万元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的承诺

(1)控股股东中农上海及实际控制人供销总社控制的供销集团、中农集团、中合国能、中农农服承诺

自中农联合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农联合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农联合回购该等股份。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许辉、齐来成、肖昌海、李凝承诺

自中农联合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农联合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农联合回购该等股份。

(3)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青岛创信、鲁信工业转型、华信睿诚、恒鑫汇诚、鲁信康大、鲁信新材料、鲁信资本市场(上述股东单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承诺:

自中农联合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农联合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农联合回购该等股份。

(4)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中农联合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农联合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农联合回购该等股份。

2、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中农上海及实际控制人供销总社控制的供销集团、中农集团、中合国能、中农农服承诺

中农联合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农联合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0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中农联合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中农联合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农联合回购该等股份。

本企业所持中农联合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发行价指中农联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中农联合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企业减持中农联合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企业减持中农联合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减持中农联合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同时,控股股东中农上海及实际控制人供销总社控制的供销集团、中农集团、中合国能、中农农服持股与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中农联合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企业在所持中农联合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并通过中农联合在减持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指引的要求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企业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中农联合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上述发行价指中农联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中农联合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减持中农联合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中农联合并同意归中农联合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中农联合,则中农联合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中农联合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许辉、齐来成、肖昌海、李凝承诺中农联合上市后6个月内,如中农联合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0月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农联合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中农联合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农联合回购该等股份。本人所持中农联合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发行价指中农联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中农联合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中农联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中农联合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农联合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中农联合股份。

本人减持中农联合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中农联合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中农联合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青岛创信、鲁信工业转型、华信睿诚、恒鑫汇诚、鲁信康大、鲁信新材料、鲁信资本市场(上述股东单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承诺

本企业减持中农联合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企业减持中农联合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减持中农联合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4)持股5%以上的股东许辉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中农联合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人所持中农联合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同时,在本人作为持有中农联合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人将通过中农联合在减持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指引的要求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中农联合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上述发行价指中农联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中农联合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减持中农联合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中农联合并同意归中农联合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中农联合,则中农联合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中农联合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中农联合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10,96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740万股,占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达到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四)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1、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 2、通过《保荐协议》约定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执行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相关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3、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事项安排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工作。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1、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 2、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充分理由确信甲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有权督促甲方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报告。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发行人应协调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与保荐机构之间的关系,协助保荐机构及时、准确、充分地了解、获取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 胡亦非、姜涛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联系电话:021-22169999传真:021-22169254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作为中农联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认为,中农联合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股票上市条件,光大证券同意担任中农联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亦非 姜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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