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听取了公司对该项议案的情况介绍,查阅了相关资料文件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现就公司聘任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于2018年至2020年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经核查,天职国际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聘任天职国际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
一年,费用为人民币79万元(含差旅费),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