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续签停机坪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与深圳机场国际货站有限公司签订二号国际货站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签订T3航站楼商业资源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三项关联交易议案的相关材料,在分别全面了解上述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续签停机坪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本次租入的停机坪相关资产是为满足公司开展正常的航空
运输生产服务所必须的生产设施。为保障日常生产,有必要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续签停机坪租赁合同。本次交易以成本补偿作为定价原则,租金标准维持不变,按照项目建设投资、投资回收期及收益率测算,租赁价格能够保证公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上述关联交易不形成被机场集团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深圳机场国际货站有限公司签订二号国际货站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二号国际货站为国际货站公司开展经营所必须的配套保障
资源,为保障国际货站公司正常开展国际货物处理业务,合规合法实现公司资源价值,有必要与国际货站公司重新签订二号国际货站租赁协议。
本次交易收费标准采用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价格,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租金价格每年有一定上浮,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上述关联交易不形成被国际货站公司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签订T3航站楼商业资源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
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本次变更关联交易合同签约主体是机场集团内部业务调整所致,变更后的签约主体为与航空城运管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的航空城发展公司,除合同签约主体发生变更外,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委托费率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已审议通过的内容基本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航空城发展公司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