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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泰控股: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泰控股”、“上市公司”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对三泰控股出具的《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华泰联合对三泰控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及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出具的《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文件,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管理中心、审计监察部、审计机构人员沟通。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发展战略、组织架构、公司治理、社会责任、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担保业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全面预算、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合同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生产管理、研发管理、资产管理、库存管理、安全与环保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

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标准

重要程度 项目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资产总额潜在报错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5%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1%营业收入总额的1%≤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2%错报金额≥营业收入总额的2%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 或错报金额<500万元利润总额的5%≤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10% 或500万元≤错报金额<1000万元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10% 或错报金额≥1000万元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错报金额<所有者权益1%所有者权益的1%≤错报金额<所有者权益的2%错报金额≥所有者权益的2%

上述认定标准以2020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依据进行测算,并按照孰低的原则作为缺陷认定的标准值。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性标准

缺陷分类定性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重大缺陷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如: 1.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公司更正已公告的财务报告; 3.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未发现当期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 4.报告给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的重大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5.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如: 1.公司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2.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未发现当期财务报告的重要错报; 3.对重要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或《企业会计准则》; 4.公司频繁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导致相关财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 5.公司虽有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正式制度,但制度未得到完全执行,对外信息披露未经适当审批或授权; 6.公司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管理部分环节存在漏洞,相关资料存在丢失、毁损或被未授权人员接触的风险; 7.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进行整改。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标准

重要程度 项目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损失<利润总额的5%利润总额的5%≤损失<利润总额的10%损失≥利润总额的10%或损失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性标准

缺陷分类定性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重大缺陷1.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缺乏应有的胜任能力,或高级管理人员流失严重; 2.公司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权责分配严重不合理,缺乏科学决策、良性运行机制和执行力; 3.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适当审批; 4.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大量长期资产使用效能低下,维护不
当,存货严重积压或短缺; 5.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严重,核心技术已经出现严重过时的迹象; 6.公司信息系统存在重大漏洞,导致内部相关数据收集、处理或传递错误或严重延误,或重要商业机密被泄露; 7.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环保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安全、环保事故频发,引起政府或监管机构调查或处罚; 8.公司的质量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引起政府或监管机构调查或引发诉讼; 9.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进行整改。
重要缺陷1.公司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存在重要缺陷,重要机构设计不合理,职能交叉或缺失,运行效率低下; 2.公司对外担保业务虽经过适当审批,但存在重要潜在经济损失风险; 3.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存在重要缺陷,部分长期资产使用效能低下,维护不当,大量存货积压或短缺; 4.公司重要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关键技术出现过时的迹象; 5.公司信息系统的关键环节存在漏洞,导致部分环节内部相关数据收集、处理或传递错误或不及时,或商业机密存在被泄露的风险; 6.公司的质量管理存在重要缺陷,出现重要质量问题引起大宗产品退货; 7.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进行整改财产损失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三泰控股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内部的重大经营风险,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三泰控股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克凌 彭海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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