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泰控股”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三泰控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4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85,865,200股新股。本次公司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5,865,2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12元,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975,629,824.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579,570.48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69,050,253.52元。截至2021年3月3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转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1)第0020号)。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磷石膏综合利用工程项目 | 47,500.00 | 40,000.00 |
2 | 偿还有息债务 | 122,000.00 | 122,0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35,562.9824 | 35,562.9824 |
合计 | 205,062.9824 | 197,562.9824 |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1年3月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自筹资金实际已 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磷石膏综合利用工程项目 | 400,000,000.00 | 93,727,541.26 | 93,727,541.26 |
2 | 偿还有息债务 | 1,220,000,000.00 | 710,000,000.00 | 710,000,000.00 |
合计 | 1,620,000,000.00 | 803,727,541.26 | 803,727,541.26 |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川华信专(2021)第0098号)。
四、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803,727,541.26元事项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803,727,541.26
元事项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803,727,541.26元。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三泰控股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3月31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三泰控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克凌 彭海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