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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物流: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2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改章程及相关制度变更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董事、监事选举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选举董事和监事时拟实行累积投票制。据此,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变更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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