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基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资格、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的充分了解和审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守职责、勤勉尽责,客观、独立、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控情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 2020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专用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