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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1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公司子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内控措施较为完善,购买理财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保证;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此次以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3,199,127.6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迪

张春雁

冯杰荣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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