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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大西洋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2

证券代码:600558 证券简称:大西洋 公告编号:临2021- 11号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维护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合理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公司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三)公司应根据盈利状况和经营需要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一)公司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合理诉求,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对公司正在实施的

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将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和资金需求等因素,拟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拟定和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以及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详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将根据盈利状况和经营需要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为股东实现较好的回报。

(一)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

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未来发展需求,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接听投资者电话、来访接待

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六)如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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