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1〕0037号
关于对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徐强、徐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徐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徐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化微或公司)股东徐强、徐珺系兄妹关系,为一致行动人关系。截至2019年11月25日,二人分别持有公司股份400.4万股,合计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7.34%。根据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徐强、徐珺所持全部股份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4月2日被司法冻结。但徐强、徐珺未将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及时告知公司,直至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才于2020年12月23日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信息。
徐强、徐珺作为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股份冻结比例超过5%,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徐强、徐珺未能及时告知公司股份冻结事项,导致公司未
能及时对外披露。徐强、徐珺有关股份冻结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徐强、徐珺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