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电源”)于2021年3月3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担保额度的议案》,详细情况如下:
一、调整部分担保额度情况概述
为加强对担保事项的管理,合理控制担保额度,降低担保风险,公司根据存量担保的实施情况,结合担保对象未来的资金和担保需求,经与担保事项各方沟通后,同意调整前期审议通过但不再实施的部分担保额度,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对象 | 与公司关系 | 担保事项公告对应的编号 | 调整前额度 | 调整后额度 |
左云县铭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 2016-014 | 30,000 | 19,400 |
肥东金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 2016-014 | 70,000 | 35,000 |
灵璧县磬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 2017-045 | 36,000 | 17,307 |
萧县宜光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 2018-022 | 10,000 | 8,052 |
微山县国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 2019-067 | 29,000 | 27,500 |
公司家庭光伏用户、工商业分布式项目业主 | 公司客户 | 2018-003 2019-017 | 120,000 | 80,478.17 |
合肥中安阳光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参股公司 | 2018-075 | 96,023 | 55,807.455 |
合计 | 391,023 | 243,544.625 |
二、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意见:结合各担保对象业务发展资金需求和担保安排,公司决定减
少上述前期审议通过但不再实施的担保额度,本次调整有助于进一步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调整部分担保额度的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调整部分担保额度的事项。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过本次调整,公司对上述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由391,023万元下降至243,544.625万元。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44,685.63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子公司),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98.29%;公司累计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98,964.05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子公司),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6.42%。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违规担保。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