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承诺延期履行的独立意见谷正学、申建国、朱黎辉、任正鹏、焦艳玲、陈花荣延期履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承诺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谷正学等6名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经核查,本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经核查,本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也不存在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此页为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赵定涛: 卓 敏: 刘有鹏: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