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
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三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3月30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20086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发行人”或“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信证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律师”)等相关方对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落实函所列问题 | 黑体 |
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回复中涉及对募集说明书修改、补充的内容 | 楷体(加粗) |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宁德时代未来是否有采取类似方式战略投资其他上市公司的计划或安排,请保荐机构和律师予以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回复】
一、宁德时代目前没有进行且将不会在获得先导智能本次发行股份之日起三年内作为战略投资者以本次类似方式参与其他锂电池生产设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宁德时代作为全球领先的动力电池系统提供商,在锂电池领域具备国际国内领先的技术、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资源。宁德时代与先导智能已签署《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行业特点及双方在国际化、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共同诉求提出了具备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目标。相关战略资源注入上市公司后,能够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的大幅提升。
为进一步落实战略合作,确保宁德时代的重要战略资源充分提供给发行人,2021年3月30日,宁德时代出具了《承诺函》,承诺:“除本次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战略投资先导智能以外,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进行且将不会在获得先导智能本次发行股份之日起三年内作为战略投资者以本次类似方式参与其他锂电池生产设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此外,在先导智能的核心业务层面,宁德时代已与先导智能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未来三年内,在甲方产品质量、服务、技术、价格等条件有竞争力的前提下,乙方按不低于电芯生产核心设备(包括涂布、卷绕、化成等)新投资额50%的额度给予甲方优先权,即在前述额度内优先采购甲方产品”。因此,宁德时代未来电芯核心设备将有一半的份额优先采购先导智能的设备,该条款从业务角度以协议的方式确保了未来三年内先导智能在核心电芯设备上的订单份额将优于其他企业。
综上,宁德时代目前没有进行且将不会在获得先导智能本次发行股份之日起三年内作为战略投资者以本次类似方式参与其他锂电池生产设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之“重大风险提示”之“一、与本次战略投资相关的风险”处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问题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宁德时代相关负责人,了解宁德时代的战略投资规划,取得宁德时代已开展或拟开展的对行业内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情况。
2、获取并核查了宁德时代出具的《承诺函》。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宁德时代目前没有进行且将不会在获得先导智能本次发行股份之日起三年内作为战略投资者以本次类似方式参与其他锂电池生产设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苗 涛 | 许佳伟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问询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签名):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