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即将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阅及调查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规范、合法,我们于会前收到了本次会议的材料,议案详实,有助于董事会作出理性科学的决策。
二、通过对公司提供的议案资料的审阅,我们认为以下事项:
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合理、切实可行,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可行性报告符合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的承诺符合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关联交易,相关授权合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实施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地位与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任浩、江乾坤、范红枫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