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银行”或“公司”或“上市公司”) |
联席保荐机构1名称: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发证券”) |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璐叶丹 | 联系方式:020-66338888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保险大厦36F |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广斌 | 联系方式:020-66338888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429号泰康保险大厦36F |
联席保荐机构2名称: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证券”)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俊 | 联系方式:0591-3850786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兴业证券大厦16F |
保荐代表人姓名:余小群 | 联系方式:0591-38507869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兴业证券大厦16F |
根据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签署的《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之保荐协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席保荐机构”)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的联席保荐机构,负责对兴业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联席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兴业银行的具体情况及工作进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已与兴业银行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及相关当事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兴业银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况。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 兴业银行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内控 |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兴业银行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联席保荐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已事先审阅相关文件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补充,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补充,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该等情况。兴业银行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无违背承诺情况;兴业银行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1;(四)上市公司 |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未发生该等情况。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二十四条,“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
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银行未发生该等情况。 |
18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截至上一年度末,兴业银行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联席保荐机构对兴业银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 |
序号 | 公告日期 | 公告内容 |
1 | 2020年1月16日 | 2019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
2 | 2020年2月29日 |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3 | 2020年2月29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4 | 2020年3月26日 |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的公告 |
5 | 2020年4月1日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6 | 2020年4月1日 |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
7 | 2020年4月9日 | 董事、副行长辞职公告 |
8 | 2020年4月14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本所报告:……(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6月修订,原条目已修订为“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
序号 | 公告日期 | 公告内容 |
9 | 2020年4月14日 | 关于追加龙岩市汇金集团系列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
10 | 2020年4月22日 | 关于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获得监管批准的公告 |
11 | 2020年4月29日 | 2019年度审计报告 |
12 | 2020年4月29日 | 2019年度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说明的专项报告 |
13 | 2020年4月29日 | 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说明 |
14 | 2020年4月29日 | 2019年年度报告 |
15 | 2020年4月29日 | 2019年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报告 |
16 | 2020年4月29日 | 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
17 | 2020年4月29日 |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18 | 2020年4月29日 |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
19 | 2020年4月29日 | 2019年度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
20 | 2020年4月29日 |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
21 | 2020年4月29日 | 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 |
22 | 2020年4月29日 |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
23 | 2020年4月29日 | 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24 | 2020年4月29日 | 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25 | 2020年4月29日 | 2019年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
26 | 2020年4月29日 | 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
27 | 2020年4月29日 | 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
28 | 2020年4月29日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
29 | 2020年4月29日 |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30 | 2020年4月29日 | 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31 | 2020年4月29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32 | 2020年4月29日 |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33 | 2020年4月30日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2019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34 | 2020年6月9日 |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
35 | 2020年6月9日 |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36 | 2020年6月9日 | 关于召开2019年度现金分红投资者说明会预告公告 |
37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38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39 | 2020年6月30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40 | 2020年7月4日 | 关于调整优先股(兴业优2)股息率的公告 |
41 | 2020年7月8日 | 2019年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
42 | 2020年7月8日 | 2019年度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
43 | 2020年7月23日 | 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公告 |
44 | 2020年8月13日 | 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公告 |
45 | 2020年8月15日 | 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发行完毕的公告 |
序号 | 公告日期 | 公告内容 |
46 | 2020年8月29日 | 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
47 | 2020年8月29日 |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48 | 2020年8月29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49 | 2020年8月29日 | 独立董事辞职公告 |
50 | 2020年8月29日 | 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51 | 2020年9月29日 |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52 | 2020年10月16日 | 关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完毕的公告 |
53 | 2020年10月30日 |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
54 | 2020年10月30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55 | 2020年10月30日 | 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
56 | 2020年10月30日 |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
57 | 2020年11月7日 | 关于香港分行在50亿美元中期票据计划项下发行相关债券并上市交易的公告 |
58 | 2020年11月14日 |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59 | 2020年11月14日 |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60 | 2020年12月19日 | 关于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列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
61 | 2020年12月19日 |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黄璐叶丹 吴广斌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张 俊 余小群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