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1-020债券代码:123101 债券简称:拓斯转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35号)同意注册,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67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7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4,836,792.4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5,163,207.5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3月16日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I1005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账户基本信息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意全资子公司东莞拓斯达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斯达技术”)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大岭山支行(上述银行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
公司、拓斯达技术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和上述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1年3月22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 账号 | 使用项目 | 募集资金余额(元) |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 | 44050177780800003427 | 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658,649,984.12 |
东莞拓斯达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岭山支行 | 645574293871 | 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0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 140140190010016470 | 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0 |
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由利息以及部分发行费用暂未扣除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及拓斯达技术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东莞拓斯达技术有限公司智能制造整体解
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拓斯达技术如果以存单/定期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书面通知中天国富,并承诺存单/定期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定期方式续存,并通知中天国富。公司及拓斯达技术存单/定期存款不得质押。
3、公司及拓斯达技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中天国富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拓斯达技术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天国富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及拓斯达技术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拓斯达技术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天国富的调查与查询。中天国富每季度对公司及拓斯达技术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及拓斯达技术授权中天国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浩杰、沈银辉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拓斯达技术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及拓斯达技术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天国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及拓斯达技术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及拓斯达技术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天国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及拓斯达技术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公司、拓斯达技术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中天国富,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中天国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天国富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如果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天国富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天国富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天国富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拓斯达技术有权或者中天国富有权要求公司及拓斯达技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中天国富发现公司及拓斯达技术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公司及拓斯达技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天国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天国富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拓斯达技术,中天国富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