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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3: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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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1-019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21-007),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今日,公司收到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来的《民事上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信托”)

被上诉人: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恒韵”)

原审被告: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烁”)

原审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二、《民事上诉状》内容:

1、上诉请求:

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15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事实与理由:

(1)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差额补足关系,与刑事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大业信托盈富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盈富8号”)涉及如下三部分法律关系:第一部分为规范信托计划成立、运行的法律关系,主要文件为上诉人与信托计划委托人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华烁、北京国锐民合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大业信托盈富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第二部分为规范信托计划增信措施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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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文件为上诉人与西藏华烁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上诉人与华业资本签订的《保证合同》,被上诉人出具的《承诺函》。第三部分为规范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主要文件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转让债权的原始协议、确认函件等。

上述三部分法律关系虽因在同一个信托计划项下有所关联,但是从法律主体、合同文本依据方面相对独立。本案上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依据为被上诉人出具的《承诺函》,争议的法律关系为第二部分即规范信托计划增信措施的法律关系。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为“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重庆恒韵通过转让虚假应收账款51.91亿元骗取大业信托通过设立盈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资金共41.34246亿元”。上述事实仅与第三部分债权转让法律关系相关,与争议的法律关系即第二部分信托计划增信措施法律关系无关。

综上,鉴于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涉及的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本案应当继续审理。

(2)虽然被上诉人涉嫌刑事犯罪,但本案与刑事犯罪基于不同事实,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虽然本案和刑事案件均涉及被上诉人,但所涉争议事实不同:刑事犯罪涉及的事实是被上诉人是否有“通过转让虚假应收账款骗取大业信托通过设立盈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资金”;本案争议的事实是依据《承诺函》被上诉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是否成就,参照同案一审判决书的认定,被上诉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指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纠纷进行实体审理。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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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15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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