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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3:关于就重大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上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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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1-018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就重大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上诉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21-007),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三):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一):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烁”)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信托”)

一审被告二: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恒韵”)

案由:合同纠纷

二、《民事上诉状》内容:

1、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

(2)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大业信托起诉,依法把本案整体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3)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事实与理由:

华业资本、西藏华烁与被上诉人合作了盈富八个系列产品,前五个产品均由被上诉人负责尽职调查且并未发现应收账款基础债权虚假,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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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核实基础债权真实合法的义务和责任。被上诉人未履行尽调义务,未能发现应收账款虚假,有重大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现《信托合同》、《差额补足协议》、《保证合同》因重庆恒韵涉嫌合同诈骗均无效,且华业资本、西藏华烁对应收账款虚假不存在过错,西藏华烁无需履行作为保证责任的差额补足义务,华业资本也无需对该差额补足义务履行保证责任。即便有过错,西藏华烁也只需履行被上诉人未分配信托本金和预期信托收益以及未支付信托费用部分的三分之一,华业资本也只需履行西藏华烁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部分的三分之一。

大业信托在本案中针对华业资本、西藏华烁及重庆恒韵的主张所涉主体、财产、事实与重庆恒韵涉嫌刑事犯罪所涉主体、财产和事实具有同一性;交叉民刑关系涉及的主要事实应系同一事实。依据《民刑交叉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民刑交叉问题应该按照先刑后民的方式处理,应裁定将全案驳回起诉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而非错误的将案件法律关系及同一行人为的割裂开。

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决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一审裁定,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决定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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