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询问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2020年度除为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对每笔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均未逾期。报告期,公司对外担保按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没有违规担保的情况发生。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合并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50,381,888.04元,母公司2020年实现净利润374,830,941.59元,按
2020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37,483,094.16元,加上年末未分配利润268,448,564.53元,减去2020年度已分配利润148,376,628.8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457,419,783.16元。
为回报广大投资者,公司拟以当前总股本741,895,45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并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的情形。公司2020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运作的规范。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法规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均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价格溢价或价格折扣的现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该议案的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我们同意2021年度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1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为公司作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亦能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认为:本次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升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研发、生产、建设需求的前提下,用自有闲置资金适当进行投资,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拟向银行开展供应链项
下授信融资业务(包括不限于付款代理业务),公司拟对永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增信措施(债务加入、差额补足等),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总金额不超人民币1500万元。公司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是在合理预测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基础上确定的,有利于降低资金成本、提高盈利能力、推动业务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其经营管理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供应链项下授信融资担保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谭嘉因 | 包强 | |